繼承遺產所生之稅捐及費用,應如何處理?

27 Nov, 2017

律師回答:

因遺產所生之稅捐及費用,於繼承人內部間,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先付者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蓋因遺產而生的捐稅及費用,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此為繼承人間的內部關係,從而繼承人之一代位繼承墊支有關捐稅及費用者,該墊支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至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得向遺產中支付,並不阻止墊支人向他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求償,尤其於遺產分割後,更為顯然。(最高法院74台上字第1367號判決參照)。並得請求利息,此觀「因遺產所生之稅捐及費用,於繼承人內部間,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多付之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蓋因遺產所生之稅捐及費用,於繼承人內部間,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繼承人中之一人,如以自己財產墊支者,該墊支之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惟該納稅義務,並無由繼承人連帶負擔之規定,其墊付遺產稅及費用之人,固無從依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他繼承人返還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惟如符合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情形時,仍得請求償還利益並附加利息。」(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785號意旨)。


瀏覽次數:173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