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事後無法補正瑕疵的文件,製作時應小心謹慎!

13 Dec, 2017

律師回答:

遺囑應是一個人在生前留下囑咐,要求他的親人或繼承人,依照其意思處理他身故後的事。而身故後的事,主要是遺留財產的處分,包括財產之繼承及遺贈等事務。為確保遺囑的有效與被執行,遺囑就須要有法律效力。而遺囑要有法律效力,那麼遺囑就要符合法律的要件與方式!立遺囑的先決條件是立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為遺囑,即使立了遺囑也是沒有法律效力。而遺囑也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份之外的財產,遺囑人才得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遺產。若遺囑若有侵害特留分之部分為無效。涉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依民法規定,立遺囑有五種方式: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190條)自書遺囑是最為簡單、方便與容易的立遺囑方式。惟要讓自書遺囑有法律效力,則應特別注意:要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不能他人代為書寫,也不能用打字方式立遺囑。要記得寫下立遺囑時之年、月、日。要親自簽名,不能蓋章或蓋指印。

 

二、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第1191條)

 

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列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1192條)。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第1193條)密封遺囑之拆封,應依法定程序,不能私下任意拆封。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記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第1213條)在實務上,由於召開親屬會議有一定條件及困難。因此,許多都是繼承人向管轄法院的公證處,提出開拆請求後,依規定開拆。


 

四、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第1194條)。代筆遺囑必須要立遺囑人自己口述,所以被繼承人必須要自己說出他的財產要怎麼分配,如果很多記不得詳細的地號或帳戶沒關係,但至少要大致說出哪一類的資產要給誰、或哪幾筆要給誰,如果只有點頭、嗯、啊、好…沒有口述的要件,就算有錄影也是沒用的。另外有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立遺囑人確實有口述,但是代筆人寫完後就叫所有人簽名,忘記再把代筆遺囑念一遍跟說明一下,因為立遺囑人口述與書寫的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代筆人必須用宣讀講解的方式,再讓立遺囑人確認一次,如果少了這個步驟,代筆遺囑也是無效的。

 

五、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第1195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第1196條)。並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疑義,得聲請法院判定之。(第1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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