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財產給特定的子女,應如何處理?

11 Sep, 2017

律師回答:

簡單來說,能送就送吧,但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該規定為「生前特種贈與歸扣」條款,除非被繼承人贈與時有明確表示反對,否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因「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時,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其他繼承人可主張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歸扣。也就是將受贈與的繼承人所贈的金額或價值,歸回到被繼承人全部遺產計算,再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計算每位繼承人可繼承財產數額。經計算後,受贈額超過應繼分時,之前受贈的繼承人不能再主張再分配遺產,但也不用將超出繼承額歸還。父母如果在生前欲贈與房屋,必須考慮以上生前特種贈與情況,於條款 明定排除上開特種贈與,並為免子女不孝可訂立特定負擔,如以每月給付扶養費作為贈與前提。若是父母不願為生前贈與,在父母百年後,房屋即按《民法》繼承規定由法定繼承人按應繼分平均繼承,但父母可用民法第1189條遺囑以下規定,將財產作特別分配,只是仍須保障其他繼承人關於第1223條特留分財產問題,此時遺囑訂立及內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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