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處理身後,趁著意志清楚還能寫字時預立遺囑

21 Jan, 2019

律師回答:

這份遺囑很明確的顯示:親筆字書。在立遺囑時,處於意識清楚狀態。因此,除非有人能證明是被脅迫或詐欺狀態下所為此份遺囑,否則這份遺囑是有效的。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如果是一般有子女及配偶的繼承方式,是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採「平均分配」,如果是僅有父母及配偶而無子女的繼承方式,是以被繼承人的遺產「配偶繼承1/2」、「父母共同繼承1/2」,這是一般較為常見的繼承可能模式。

 

任何人想將「身後事」由自己來主導,要在死亡發生時也能自行決定自己的財產,那麼「遺囑」制定,自然是要在生存時提前來決定。依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常見的遺囑方式,第一種是「自書遺囑」,其中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二種是「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另外,很多人不想將「預立遺囑」之事透露予親友,這時可由律師協助採「代筆遺囑」方式處理。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以上的遺囑方式「看起來似乎不難」,但是我國實務對於「預立遺囑」卻是採取嚴格的方式審查,因此預立遺囑的整個程序與文件的完整性自為重要,而且預立遺囑也不能損及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這些都可以透過律師給予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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