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代理子女作為拋棄繼承?

22 Jan, 2019

律師回答:

答案是可以的,依民國 54年09月30日前司法行政部(54)台函民字第5838號所示:「查父母對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甚明。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繼承權既係繼承遺產之權利,自應與特有財產受相同之保護,即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將未成年子女之繼承權拋棄。」據此,父母可以在為子女利益情形,得代理子女作為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並不能夠事後反悔,也不能夠主張自己一開始誤認債務比較多而去撤銷自己的拋棄繼承聲請。在父母幫小孩拋棄的情形,法院認為要考慮到小孩的利益以及民法關於法定代理人權限的相關規定。如果後來發現,在拋棄繼承的時候,遺產其實比負債還多,那麼,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幫未成年子女代理所做的拋棄繼承行為就會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再依民法第1176條第5款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此故,張老先生的子女們都拋棄繼承,則依上開民法規定,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應由孫子們享有繼承徵收款的權利。而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依前開法律規定,這些千萬元徵收款,即係屬於孫子們的特有財產。再依民法第1088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同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若非為子女利益而處分其特有財產,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因之,民法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訂有相當保護的規定,父母不得任意處分,必須有利於子女,否則乃屬無效的法律行為。換言之,即使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例如子女因贈與、繼承等所得之財產)可以使用、收益,例如出租收租金等,但若是如出賣等處分行為,則必須為子女的的利益始能為之。至於何謂為子女的利益?除了某些案例,可以一目了然判斷是否有利於子女,其餘情形,仍須視個案作具體判斷。本法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防止父母藉機不利或不當處分,有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爾後,父母在處分或出賣子女的特有財產時,應加以留意上述相關規定,以免造成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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