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應以書面為之?

15 Feb,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基本上遺產分配協議可分為二類,一是私人間協議,另一則是辦理不動產繼承分割登記所需協議書,前者,法律上不要求書面,因此可以用口頭協議書,但是為免口說無據,還是最好用書面,即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最高法院五十四台上字第二六六四號判例參照)。次按協議分割,並非要式行為,祇須繼承人間確有協議分割之事實,各繼承人即應受該協議之拘束,而不得訴請裁判分割,縱令有繼承人未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於協議之成立,並不生影響。

 

而辦理繼承分割登記所需遺產分割協議書,除須要書面文件,尚須使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由所有繼承人蓋妥後,並檢附相關其他辦理所需之文件後,如印鑑證明書,始得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因此,此份文件非使用印鑑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書,就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僅得辦理一般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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