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什麼?什麼時候取得?可以拋棄嗎?

01 Apr, 2017

律師回答:

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是具有期待權性質之繼承權,可謂「繼承之權利」或「應為繼承人之權利」,因此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充其量是一種想像,而在繼承開始後之繼承權,方具有既有之權利性質,此項權利無須請求或任何表示即得取得,而具有物權及身份專屬權之性質,雖不得讓與處分,惟個別的遺產仍得處分,亦僅有於繼承開始才能拋棄,因此,拋棄繼承權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使該繼承人之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而言(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僅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合法繼承人,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而後順位或親等較疏之繼承人更應嗣先順位或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之。因此,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當然沒有合法之繼承權拋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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