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位繼承?

21 Apr, 2017

律師回答: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至於,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或親屬則不得代位繼承,此依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41 年台上字第 546 號判例所示:「婚生女先於其母而死亡,對於其母之遺產,該婚生女之配偶既不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人之列,自無代位繼承權之可言。」自明。

 

代位繼承制度乃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及房份公平,其性質應為固有權,因此代位繼承是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產。要件即須被繼承人之親等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關於同時死亡雖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但仍得代位繼承,此觀民國77年01月14日法務部 (77)法律字第0648號函示:「按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繼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故不以被代位人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尚屬存活而要件,此觀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自明,按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即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於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依論理作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方屬公平合理。又所謂「同時死亡」,係指同一時間死亡,而無先後之分者而言。本件被繼承人陳○田與其參女吳陳○連雖依戶籍所載均係於七十六年二月一日死亡,惟究竟是否同時 (同一時點) 死亡,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就事實認定之。如確係同時死亡,依上所述,被繼承人陳○田之遺產,應由吳陳○連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如非同時死亡,而係吳陳○連死亡較其父陳○田為後,則其應繼分應由吳陳○連繼承,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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