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傳自己親人作證嗎?

06 Jun, 2017

律師回答:

相信這個問題,在遺產或親屬案件中,很多人都會遇到,畢竟繼承家事案件多發生在家中,所以證人也通常是家裡的人,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判決已經揭示並重申(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例之見解)是可以的,尤其,在無其他證人之情形下,亦即:「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詞又非虛偽,縱令證人與當事人有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其證言亦非不可採信,本院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二六七三號著有判例。經查,證人張德財固係上訴人之兄,且又為系爭派下權之共有人…如果證人張德財確有書寫該公業地股份權賣渡證,且股份賣渡證確實係日籍代書所寫,則依上開判例之意旨,其證言是否即因與上訴人有親戚或其他利害關係,而不可採信,不無斟酌之餘地。次查,賣渡證上「張煥松」、「張來發」之簽名、印文是否為真正,因距今為時已久且人事已非,上訴人在舉證上已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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