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死亡是否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23 Nov, 2017

律師回答:

有一種其實很簡單,就是親人沒有遺產,要申報嗎?其實財產沒有超過1200萬元(遺產稅的免稅額),不用繳什麼稅,要不要申報就要看不要繼承不動產,有繼承不動產,不報就不能辦繼承登記,所以還是要辦理(但是其實依法就要申報,祇不過沒有遺產的被繼承人因為財產少,所以沒有處罰),另一種就是通常發生在我國人民取得外國身份而旅居國外之情形,簡單回答如下,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之1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我國遺產稅課徵是採國籍(住所)及屬地主義綜合判斷,因此,下列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前揭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四、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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