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作拋棄繼承嗎?

22 Nov, 2017

律師回答:

我要作拋棄繼承嗎?如何辦理?通常有人這樣問,我說如果您有明確的事證可以判斷沒有遺產可以繼承,或債務絕對超過遺產,或處理遺產成本超過可能獲得利益,就辦理拋棄繼承吧,省得麻煩!法律上依據,依民法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關於拋棄繼承程序,簡介如下:

 

(一)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依民法1174條第2、第3項,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於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並公告之。

 

(三)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2、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

4、拋棄繼承之書面;

5、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6、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二、拋棄繼承之效力

 

(一)對於拋棄繼承人之效力,即法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及拋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起,脫離繼承關係,從而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亦  不負擔其債務。然依民法1176條之1拋棄繼承人仍有管理遺產之義務,遺產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後,即自始脫離繼承關係,惟為避免遺產遺失或毀損,故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二)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於民法1176條有明文規定,即:1、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拋棄繼承權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故其子女不得代位繼承。2、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3、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4、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5、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者,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繼承。6、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7、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所以拋棄繼承,其實不難,但是建議還是付費諮詢,調查完相關事證後再決定不遲,如果真得很忙,沒時間作功課,可以請我們代辦所有流程,我們收費絕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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