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法詞彙-遺產分割自由原則

27 Oct, 2017

說明: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意義為何?遺產分割係指遺產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處分行為。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是指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參見民法第1164條)。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如民法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而所謂契約另有約定,則指所有繼承人間有不分割的約定,然該約定不得分割之期限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已10年為限。因之,繼承人應該要協議來分配遺產,如果不能協議或協議已超過法定15年之消滅時效,任何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

 

按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又同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倘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仍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僅經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65條規定: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第1166條規定: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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