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法詞彙-代筆遺囑

22 Oct, 2017

說明:

遺囑係遺囑人就有關其身分上、財產上之事務處理、分配所為之意思表示,於被繼承人死後發生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所謂代筆遺囑,就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他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之遺囑。

 

遺囑,具有嚴格要式性,法律性質屬於「要式行為」,應依法定的方式為之,否則依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應屬無效。遺囑人須依民法第1194條所規定之方式作成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其中一人兼為代筆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係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而筆記、宣讀、講解雖無須由同一見證人為之,然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者,仍須為見證人,且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及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時,三名見證人應全程在場見證,以確認遺囑內容係遺囑人之真意,方符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94條規定: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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