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法詞彙-遺產

03 Nov, 2017

說明:

遺產意義為何?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簡言之,被繼承人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是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取得之遺產,須於繼承開始時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查姜鳳鳴於九十八年十二月間死亡,其生前即已於同年十月間即將系爭房地贈與被上訴人,並辦理登記完畢,則自斯時起,系爭房地即屬被上訴人所有,不屬姜鳳鳴遺產。又被上訴人亦非因分居或營業等因受贈而取得系爭房地,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關於歸扣規定之適用。至於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所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惟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遺產之計算,除該財產屬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應繼遺產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7條規定: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48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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