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密封遺囑要件及效力

12 Dec, 2016
淺談密封遺囑要件及效力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所謂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明定規定方式為之,密封遺囑實際上可能已經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但多了一道密封及公證的手續,一方面可兼顧隱私,另一方面也透過公證方式強化法律效力,且就算公證的程序有瑕疵,如果遺囑本身已經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該遺囑仍然有效,對於繼承人及遺產規劃影響重大,應有了解之必要。

所謂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明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因此,密封遺囑實際上可能已經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但多了一道密封及公證的手續,一方面可兼顧隱私,另一方面也透過公證方式強化法律效力,且就算公證的程序有瑕疵,如果遺囑本身已經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該遺囑仍然有效。

 

一、密封遺囑要件

 

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

(二)遺囑人應將遺囑密封,於密封處簽名。遺囑須先由立遺囑人自己先寫好,將其密封,且在封縫處簽名,若由別人代寫者,亦同。

(三)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

(四)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之方式如有欠缺,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民法第1193條)。

 

二、密封遺囑檢討

 

立遺囑人想辦理遺囑公證,但又不想讓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前,知道它的內容,那麼可以先將寫好的遺囑密封好,辦理密封遺囑的公證。這種公證方法較為簡單,有違反特留分及法律規定的可能,導致遺囑部分無效風險。因為遺囑是處理個人死亡後的財產分配,所以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可以代理。另外,必須有二位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可以代理。由立遺囑人以自己書寫或請人代筆,並且已經密封好的遺囑三份以上。立遺囑人及見證人都要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因之,已密封好的遺囑,無論是自己書寫或請人代筆,都要向公證人說明,以便公證人在封面上記明。有封緘的遺囑,它的開啟檢視,日後必須在親屬會議當場或公證人面前進行,所以要辦理此種遺囑公證,請先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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