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新知-少年冷血弒母 律師:無法判死還可能繼承母親遺產

11 Nov, 2016

新聞摘要:

新北市16歲向姓少年因向生母親索討新台幣6萬元不成,竟夥同好友李姓少年痛下毒手,殺害疼愛他的母親,社會一片撻伐,大批網友也痛斥向男毫無人性,要求法官重判。不過,看在專業律師的眼裡,向姓少年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機率不高,因為他未成年,最多被判20年有期徒刑,若服刑期間表現良好,還可在服刑達3分之1後獲得假釋。

 

據《自由時報》報導…律師周武榮進一步表示,若依現行法律,向姓少年的母親名下有財產,弒母後仍可能得以繼承,非常不合理。目前行政院已在《民法》增列「防不孝條款」,規定在「蓄意殺害或重傷害被繼承人者」等情形下不得繼承,但本條款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他建議相關單位應盡快完成修法,填補法律漏洞(2016.05.25 / 10:58 NOWnews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解析:

民法為維持社會之倫理道德,避免遺產繼承秩序之混亂,及確保遺囑人之遺囑自由,於民法第1145條設有關於繼承權喪失之規定,對於為該條所定之不法、不道德、不正行為之繼承人,加以民事上之制裁,依法剝奪其為繼承人之資格。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繼承權之喪失,依法定事由可分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當然失權係指繼承人具有法定失權之原因,不待被繼承人為任何表示,即當然喪失繼承權而言,又可分為絕對失權與相對失權。所謂絕對失權,係指繼承人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不法行為時,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故稱之為絕對失權;對之,相對失權係指繼承人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至4款所定之不法行為時,雖不待繼承人之表示,而當然喪失繼承權,但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稱之為相對失權。

 

對於表示失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始喪失繼承權,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縱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行為,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生失權之效果,故稱之為表示失權。

 

依我國民法第1145條規定,無論修法前後,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不問其有無受刑之宣告)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不問其有無受刑之執行)者。少年冷血弒母皆已經絕對喪失繼承權,換言之,其已非繼承人,財產自應由同順序及後順序繼承人繼承,縱使無其他繼承人(本案最少已經有配偶即繼父)亦得由國家承受此一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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