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新聞-「粉紅撿屍隊」專騙老榮民

09 Nov, 2016

新聞摘要: 

嫁來台灣的中國籍配偶,有的努力融入台灣社會,盡心照顧家人;有的卻是假結婚來台「淘金」,甚至組成「粉紅撿屍隊」,專挑時日無多、有退休俸的老榮民下手,伺機接近並發展出婚姻關係,除了拿身分證外,最重要的是取得《民法》上繼承遺產權利,因此一嫁再嫁,就是成為富婆最佳捷徑。

 

退輔會林姓前官員透露,最離譜案例為40多歲陸配,10年內嫁了5個老榮民,而5人都病死。

 

嫁5人領逾5千萬

前官員初估,她至少繼承3000萬元現金,加上房產可能逾5000萬元,退輔會卻只能將她列入「觀察警示」重點,只要察覺她要跟榮民結婚,就開始勸榮民「千萬別昏頭」。 

 

律師張祐齊則說,假結婚取得《民法》配偶財產繼承權,法律上確實難定罪,尤其是常見的陸配騙婚案件,其實這些老榮民內心孤單需陪伴,除了花錢請看護外,社工輔導與退撫團體的定期關心,反而是減少身後爭產的關鍵(2016年05月15日蘋果日報)。

 

解析:

家中有年老父親,千萬要小心!其實父親喪偶,子女要多關懷,因為喪偶再加上年老,其實智力會退化,早晚容易被騙,這時候子女就可能受到損害,最近處理不少案件,都是老了以後被人騙財產,結果子女追產不易,與事後處理,事前多多關壞家裡的老人家,其實很重要的!老人家出現異狀,可以聲請監護宣告來預防被騙。

 

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即使夫妻2人未舉行公開儀式,也不影響其效力,且邱男和妻子確實有結婚真意,還有證人幫忙在書約上簽名,並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2人婚姻關係自應合法有效,除非有結婚無效,如重婚而導致無效,或意思能力欠缺者,而無法為有效之合意。

 

是否有合意,實務上是非常難證明,基本上即使有假結婚也無法證明,此部分可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所示:

 

次按「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雖有明文,惟同條第2項亦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則為就程序上移轉舉證責任所為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核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公開儀式在舉證上之困難,乃明定凡結婚當事人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已結婚。從而,倘當事人一方否認此一推定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否認之一方就所主張未經舉行結婚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之形式要件舉證證明之,當不能舉證以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則他方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該否認之當事人之請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孟繁竣與被告已於95年12月18日,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推定其等之婚姻關係為合法有效,原告主張孟繁竣與被告欠缺結婚之真意,亦未舉辦結婚公開儀式,孟繁竣與被告之婚姻無效等情,既為被告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部分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原告主張應由被告舉證證明,洵非可採。

 

又原告主張原告孟祥琳、孟祥瑞約在91年間認識被告,當時孟繁竣係以看護身分介紹被告給原告孟祥琳、孟祥瑞認識,被告僅為孟繁竣之看護,且與孟繁竣年齡差距甚大,兩人不可能有男女之情,況且被告與孟繁竣並未同房,此外,孟繁竣於95年除精神狀況有疑慮之外,身體狀況也不佳,孟繁竣並無與被告結婚之真意。又孟繁竣與被告從未舉辦公開儀式,原告未曾聽說被告與孟繁竣要辦婚宴結婚之事,95年12月9日中午12時,被告與孟繁竣根本未在全國飯店舉行婚宴儀式,原告等人為孟繁竣之至親,豈會未受邀請?原告孟祥瑞亦未擔任證婚人。孟繁竣死後,原告從孟繁竣遺留文件及探訪榮民機構之後,才知被告恐是「粉紅收屍隊」集團成員,孟繁竣為被告鎖定下手之被害人等情,固據原告孟祥琳、孟祥瑞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度偵字第3880號起訴書、本院91年度易字第844號判決、被告於90年度偵字第3880號竊盜案之自白答辯書、ETtoday新聞報導、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門診處方資料、孟繁竣生前臥床照片等件為證;被告則抗辯其與孟繁竣有結婚之真意及舉辦公開儀式,並提出其與孟繁竣一同出遊、聚餐合照相片20張、結婚證書、保證書、孟繁竣之喪葬費支出明細暨收據等件為證。查,孟繁竣之出生地為河南省鄭縣,被告之出生地為河南省新鄉縣,孟繁竣於第一任配偶即原告孟秀云之生母孟陳員死亡後,孟繁竣曾於81年6月、90年8月先後與中國大陸地區女子郭振香、陳彩穎結婚之情,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孟繁竣與被告結婚之前,即有曾與中國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之紀錄,其於結束上開婚姻關係後,復與原為大陸籍人士之被告結婚,實不足為奇。縱如原告所陳,孟繁竣約於91年間與被告相識,被告當時身分為孟繁竣之看護乙節屬實,然而孟繁竣或因與被告同為河南省老鄉,且長期受被告照顧,兩人相處日久、情愫漸生,進而決意於95年12月間結婚,尚在情理之中。而老少配結婚在我國社會雖屬較少見,但也並非全無,尚難僅憑兩人年齡相差23歲,即推認兩人無結婚之真意。另衡酌夫妻婚後分房睡之原因多端,亦難據此佐證被告與孟繁竣無結婚之真意。又原告提出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門診處方資料,皆為孟繁竣於101年之後的病歷資料,無從判斷孟繁竣於95年12月間結婚時之精神狀況有何疑慮。至於被告雖曾因詐欺案件,遭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3880號起訴在案,但被告業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844號判決無罪確定,且孟繁竣亦非該案之被害人;另觀之原告提出之ETtoday新聞報導,雖提及有特定大陸女子靠著跟老榮民結婚,等老榮民過世後,謀取身故所遺之現象,只見過二次面,就辦登記結婚,坑殺老榮民等語。但本院衡酌被告與孟繁竣認識4年餘才結婚,並非透過婚姻仲介或僅憑數面之緣,即驟然決定結婚,核與該篇新聞報導所述情節尚有出入。且觀之被告提出之照片及孟繁竣之喪葬費支出明細暨收據,可知兩人婚後仍有一同出遊、聚餐,孟繁竣去世後,被告亦一手處理孟繁竣之後事,原告對被告抗辯其婚後仍有繼續照顧孟繁竣乙節,亦未爭執。是原告僅憑上開資料及新聞報導,主張被告疑是「粉紅收屍隊」集團成員,孟繁竣為被告鎖定下手之被害人,屬臆測之詞,尚不足採信。

 

再觀之被告提出之結婚證書,其上載明:「郭脩蘭與孟繁竣於95年12月9日中午12時,在全國飯店舉行結婚典禮,恭請孟祥瑞、盧花先生證婚兩姓聯婚一堂締約良緣永結匹配此證」等語,其上並有原告孟祥瑞之簽名、蓋章;另被告提出之保證書亦記載:「家父將財產早在十幾年前都分為參份,我們姐妹三人每人都得壹份,現在只剩下唯一的俸祿這份財產。爸爸與郭脩蘭女士結婚成為合法配偶,生活在一起,照顧老爸一切生活起居,關於父親百之俸祿問題,應由郭脩蘭女士繼承領取,作為她後半生的生活保證,女兒孟祥瑞、孟祥琳對郭女士領取爸的半俸決無疑義,也絕不為難她,並協助讓她順利領取爸的半俸,特此保證,足以為,並簽名蓋章」等語,其上亦有原告孟祥琳、孟祥瑞之簽名、蓋章。參以原告孟祥瑞不否認有於上開結婚證書、保證書簽名、蓋章,並到庭表示:「(問:(提示保證書)這個保證書的名字是否是妳親自簽名?)是的,簽名的地點是在彰化市救濟協會上班,當時是孟繁竣跟被告拿過來給我簽名,拿過來的時候就已經把內容都打好了,孟繁竣說是被告要照顧他,如果以後孟繁竣要辦結婚登記時,我們要讓被告可以領,當時是孟繁竣來辦公室跟我吵,說不簽不行。(問:你簽保證書的時間為何?)我不確定是什麼時候簽名的。(問:保證書內容提及是已經成為合法配偶,當時他們兩人是否已經結婚?)當時孟繁竣跟我說如果他們要辦理結婚登記的話,要讓被告可以領半俸,但是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結婚,我只知道被告是看護,我不懂為何要我簽這個保證書,但是孟繁竣很生氣來辦公室,一定要我簽這份保證書。…(問:學歷?)員林高中畢業。(問:是否知道合法配偶的意思?)瞭解。(問:(當庭提出結婚證書)95年在全國飯店結婚典禮,其中上面有妳的簽名?)這張結婚證書,也是孟繁竣拿到辦公室給我,上面兩處的孟祥瑞簽名及印章是我簽的,當時是孟繁竣為了想要讓被告方便去登記,當時是孟繁竣唸給我寫,如果我不寫,孟繁竣就會罵我。但是我並沒有跟孟繁竣即被告去辦理登記。(問:結婚證書與保證書是否同時簽名?)是保證書先寫,結婚證書是後來才寫的。(問:結婚證書中當事人欄字體較粗的部分及時間、地點部分,都是孟繁竣唸給你寫的?)是的。(問:結婚人孟繁竣、郭脩蘭是你寫的?)不是,當時是空白的。(問:平常跟孟繁竣相處時,孟繁竣是如何跟你們說話?)都是威權的方式,如果我不寫就會來敲桌子罵,如果我不寫的話,就會一直吵。(問:當時寫結婚證書時,孟繁竣有無告訴你為何要寫這份結婚證書?)我只知道被告是孟繁竣的看護,孟繁竣有提過要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孟繁竣就一直吵,直到拿著結婚證書來跟我說一定要寫,後來我只能順從孟繁竣的意思。」等語;另原告孟祥琳亦坦認其有於上開保證書簽名、蓋章,並表示:「(問:保證書的簽名是否妳簽名?)是的,是孟祥瑞先簽名後,孟祥瑞打電話給我,要我過去孟祥瑞的辦公室,我也是在孟祥瑞的辦公室簽的,我看了很久,因為我知道當時孟繁竣的配偶本來就可以領半俸,我認為當時是因為被告不是合法的配偶,所以才要我們簽這份保證書,因為女兒只能領一次金,所以我認為孟繁竣是要把我們可以領的一次金拿來給被告。(問:為何保證書裡面會寫『爸爸與郭脩蘭女士結婚成為合法配偶...』這段,有無詢問孟繁竣當時為什麼這麼寫?)我沒有問。」等語。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及兩造陳述,認原告孟祥瑞為孟繁竣之女兒,且為高中畢業,當具相當知識水平,衡情應無甘冒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風險,而於結婚證書之證婚人欄位簽名。縱認原告孟祥瑞、孟祥琳係在孟繁竣之壓力下,而在上開文書簽名、蓋章,然此亦可證孟繁竣執意與被告結婚之意願強烈,其與被告確有結婚之真意,原告孟祥瑞、孟祥琳既於上開文件簽名、蓋章,顯示渠等當時業已承認被告為孟繁竣之配偶身分。再者,孟繁竣生前未曾向法院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或自首其與被告之婚姻係假結婚,或提起任何婚姻無效之訴訟,亦未曾遭偵辦假結婚之案件,足見孟繁竣本人亦不否定其與被告間婚姻關係之有效存在,自堪信被告抗辯其與孟繁竣有結婚之真意,兩人結婚亦有舉辦公開儀式等情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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