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申請嗎?或是一定要找地政士(代書)辦理?最遲應何時辦理?逾期辦理有無處罰規定?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登記係確保不動產法律地位與實際管理權限的重要程序,應於法定期限內辦妥,備齊相關文件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如自行辦理不便,亦可洽合法地政士協助,惟應慎選執業資格合法者,保障自身權益。辦理登記除能免於罰鍰與日後訴訟風險,更是確保家族財產順利傳承與妥善管理之基本步驟,民眾應提高警覺與法治意識,主動處理繼承登記事宜,避免遺產淪為國產或產生無謂糾紛。

 

律師回答

繼承登記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應依法律程序辦理的重要登記行為,關係到日後財產的處分、管理與法律保障。

 

ㄧ、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依據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因此,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繼承登記,若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導致遲延,如申報遺產稅期間,則該期間得予以扣除。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若未於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每逾一個月會被處以登記費一倍之罰鍰,登記費通常為不動產價值的千分之一,最高罰至二十倍,對遲未辦理者將構成一定財務負擔。

 

且如未辦理繼承登記超過一年,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地政機關將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補辦,否則將進入列冊管理十五年程序,屆期未登記者,最終該不動產可能被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並喪失繼承占有權。

 

二、繼承人應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人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並繳清稅額或經認定免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攜帶該文件至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稅章戳,方能進行後續登記程序。

 

三、繼承人應到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並備齊相關文件

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但不得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時應備齊文件包括: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若地政機關可經電腦查詢則免附)、土地及建物權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如有拋棄繼承者須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繼承文件(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適用)、如有遺產分割協議者,應檢附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須貼足印花稅)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若係遺囑繼承,尚須附上遺囑文件。

 

四、繼承人可委託他人代辦

如繼承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份證正本與印章。如欲確認代理人資格,應注意其是否為依法領有開業執照且加入地政士公會之合法地政士,依地政士法第3條規定,地政士應依法登記、領照並加入公會,始得執業,民眾可透過地政機關網站查詢地政士資格資訊。

 

此外,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提供申請書與登記清冊空白表格免費索取,民眾亦可上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電子表單,並查閱繼承登記須知說明,提升辦理效率。

 

五、繼承登記≠分割繼承登記

在繼承登記類型上,一般繼承登記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若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則應另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須附協議書並貼足印花稅,並提供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如有拋棄繼承情形者,則須提交拋棄書與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結論

總而言之,繼承登記係確保不動產法律地位與實際管理權限的重要程序,應於法定期限內辦妥,備齊相關文件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如自行辦理不便,亦可洽合法地政士協助,惟應慎選執業資格合法者,保障自身權益。辦理登記除能免於罰鍰與日後訴訟風險,更是確保家族財產順利傳承與妥善管理之基本步驟,民眾應提高警覺與法治意識,主動處理繼承登記事宜,避免遺產淪為國產或產生無謂糾紛。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繼承登記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3條=民法第759條=民法1147條=民法1148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89條=土地法第7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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