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印鑑時,特別要小心!

10 Apr, 2018

律師回答:

這裡要提醒大家,不幸發生繼承事件時,倘若自己的母親、父親等親人要求自己交出印鑑章及印鑑證證明給代書辦理繼承,一定特別要小心,因此印鑑代表就是自己真正簽名,而在文件蓋章,在法律上原則認定你同意文件,不管是不是你蓋的,最後通常當作你已經同意內容(除非你已經喪失意思表示能力、行為能力或死亡),所以很多人利用這層的信任,偷偷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將您繼承到的財產處分給別人,結果把繼承權利最後由其中一名子女或繼承人單獨繼承(事後打官司很難打,基本都會輸),唯一方式就是小心,給人家印章時要請這個人寫保管書並載明授權範圍,不管這個人跟自己是什麼關係!(因為已經發生過很多次了,總是有人會上當,是親人比較好騙嗎?)

 

小知識:這裡所指印鑑章係指經過戶政機關登記的印章(參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目前在用印鑑證明來代替或證明本人傳達想表達的意思,如印鑑證明來辦理土地房屋移轉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私人借貸、祭祀公業不動產移轉變更、法院拋棄繼承權..等,表示確實是你本人要來辦,尤其是當你本人無法前來辦理時,擁有這個印章人就取得你的合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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