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成遺產分割協議時,可以再請求裁判分割嗎?

31 Jan, 2016

律師回答:

所謂遺產分割係指遺產之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而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是指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協議分割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將部分共有人排除者其協議無效。共同繼承人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除非各繼承人皆同意重行分割,否則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協議分割為不要式的行為,亦屬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並不會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得請求依協議為遺產分割,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要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

 

已作成遺產分割協議時,可以再請求裁判分割嗎?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不行的,除非當事人合意解除或法定解除原因外,即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又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59年臺上字第119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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