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無兒又無女,終生未婚,誰有繼承權?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叔叔若終生未婚且無子女,則繼承順位依序為父母、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祖父母,若無上述繼承人,遺產歸屬國庫。而姪兒女沒有代位繼承之可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叔叔無兒無女且終生未婚之情況,誰有繼承權的問題,應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判斷,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叔叔無兒無女且終生未婚,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其未婚且無子女,顯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若父母尚在,即由父母繼承全部遺產,若父母已不在,則進入第三順位,由兄弟姊妹繼承,若叔叔仍有兄弟姊妹在世,則由兄弟姊妹依人數平均繼承。
 
若兄弟姊妹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僅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已故兄弟姊妹是第三順序之繼承人,是其子女亦即侄子女不可代位繼承已故兄弟姊妹應得之繼承份額,而叔叔的兄弟姊妹均已死亡,且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則進入第四順位,由祖父母繼承,若祖父母亦已不在,則繼承權落空,無繼承人或拋棄繼承後無繼承人者,遺產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
 
此外,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若叔叔僅剩兄弟姊妹,由兄弟姊妹平均繼承,若有部分兄弟姊妹已死亡,其子女即侄子女不可代位繼承該份遺產,因此由目前仍生存的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實務上常見爭議為,若叔叔遺產為不動產,其兄弟姊妹中有人已死亡,其子女不代位繼承後,形成無人繼承之情形,此時叔叔遺產就變成國家的財產,此時應事前如有遺囑,則不致於無人繼承,又即令有遺囑,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導致辦理登記,是此時依民法第1209條指定遺囑執行人即能解決問題。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2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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