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如何辦?幫別人辦理,事後對方不認,效力是否會受影響?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根據法定程序向法院表明不願意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遺產中的財產和債務。一旦繼承人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他們不再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並且不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拋棄繼承是法律行為一種,法律上沒有禁止代理或由人代為處理,因之,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本人。代理人需在法定授權範圍內行事,其行為需要遵守法律要求和授權限制。只要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事,其行為將有效,即使對方不接受或不認可代理行為。使者的職責是確保信息準確地傳達給相應的人,並無法代表他人進行法律行為。使者傳達的信息效力由本人決定,使者本身不對傳達內容負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那何謂「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是一個特定的法律行為,它允許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決定不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財產和債務。
當繼承開始時,在法律上擁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言意之下,就是說一旦表示要拋棄繼承,除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用繼承之外,連同財產部分也不可繼承。因為拋棄繼承就表示依法有權繼承的人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一般人會在「負債大於資產時」選擇做拋棄繼承的動作。
拋棄繼承是一種法律行為,當繼承開始(死亡)時,合法繼承人按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繼承亡者的遺產及遺債。一旦表示要拋棄繼承,除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部分不用繼承之外,連同財產部分也不可繼承。因為拋棄繼承就表示依法有權繼承的人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一般人會在「遺債大於遺產時」選擇做拋棄繼承的動作。
繼承人必須在得知繼承權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這個書面可以使用代理人嗎?或請人辦理嗎?
代理
代理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之制度。在意定代理,本人得藉由代理人擴張個人活動之領域,在法定代理,則具有補充行為能力欠缺或不足之功能。
代理是一種法律關係,其中代理人在被授權的範圍內,以本人(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這些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影響本人,而非代理人,換言之,拋棄繼承效力仍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前者乃係依被繼承人授權予第三人拋棄繼承,自符合民法第103條,換言之,即表明代理之意旨,而者常見者,至於.若繼承人即未成年人未滿七歲,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若無特別約定,則法定代理人有數人者應共同為之)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寫上「法定代理人」五個字(即代理意旨),並蓋用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若繼承人即未成年人滿七歲以上,則應由未成年人為意思表示而於聲請狀上簽章,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而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寫上「法定代理人」五個字(即代理意旨),並蓋用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代為寄送(使者)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條),若不知道該地法院為何,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託書。使者是指執行傳達任務的人,其角色僅限於將信息或決定從一方傳達給另一方。
使者不具有進行法律行為的自主性。他們的主要作用是傳達信息,如遞送文件或通知。法律後果:使者所傳達的意思表示完全由本人決定,使者僅作為傳達的媒介,不對傳達的內容負責。
此部分即屬於「使者」為傳達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如送達書信電報,在性質上為傳達機關;或表示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如代為傳言或實施行為,在性質上為表示機關,亦即為本人之使用人或執行人。由於使者並不自己為意思表示,僅為本人「手足之延長」,因此不必具有行為能力,即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均得為使者或傳達人。
按代理與使者雖同屬為他人而為行為,惟兩者在性質上不同。前者乃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代本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為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由代理人決定,後者係受本人之指示而為其傳達意思之機關,其所完成之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由本人決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1號判決)
如果代理或使者的行為在其權限範圍內進行,則該行為應視為有效。這意味著,即使對方不接受或不認可代理人或使者的行為,只要代理或使者的行為符合法定要求和被授權的範圍,其遞送或代理行為的效力仍然存在。
在實務中,確保代理或使者的行為符合所有相關的法律要求和正確的授權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授權書其實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這有助於避免任何法律上的爭議或無效行為的風險。因之,如果協助他人遞送或代理,如果代理權或代送權存在,即應視為有效遞送及代理,即使對方不認也不會影響遞送或代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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