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名下房產贈與給子女,如何將房產取回?是否可以拿回已繳贈與稅?

26 Nov, 2017

律師回答:

贈與財產後可否討回,法律上稱「撤銷」,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值得注意,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同條第2項)。贈與動產,在動產還未交付到受贈人前,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隨時撤銷贈與。如果是贈與不動產,則贈與人必須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始可撤銷贈與。

 

若已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亦得將贈與列有負擔而依情形而行使撤銷權,即依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依民法第412條之規定,於有約定受贈人負擔行為之贈與,若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此外,若受贈人有法定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即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值得特別注意,該條有短期法律消滅時效,即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有一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是否可討回贈與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

 

 因之,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財政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可資參照)。撤回贈與稅申報獲核准後,其已繳納之贈與稅應退還贈與人(財政部91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10457435號函可資參照)。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如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稽徵機關仍應就其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財政部92年2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58號令)。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原則上應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人如有法定之撤銷權,例如民法第88條、第92條、第412條、第416條等,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除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可據以退稅外,稽徵機關仍應就其是否有撤銷權之事實本諸職權調查認定,於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釋)


瀏覽次數:206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