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文件該準備什麼呢?沒有可以先辦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三個月內聲請,程序上雖須檢附多項文件,但不妨於期限內先提出聲請,俟後依法院命令補件即可。聲請人若逾期未補件,法院得駁回其備查申請,但此並不影響其聲請時已表達之拋棄意思,僅係法院未予登載與公告,將來倘發生爭議,仍須於實體程序中主張及舉證。因此為確保自身權利,避免產生債務糾紛與繼承糾結,務請聲請人儘早準備資料並依時補件,以利法院備查程序順利進行並取得正式備查文件作為未來憑據,保障自身免於債務負擔與財產紛爭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拋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處分其繼承權的一項重要選擇權,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須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其聲請程序及附隨文件之完備與否,將直接影響拋棄是否能成功備查。實務上,許多當事人常有疑問:「若手邊資料尚未準備齊全,是否仍可先聲請拋棄?」「拋棄文件不齊會不會被駁回?」「是否補件前就無效?」
 
對此,應先釐清拋棄繼承本質屬於單獨行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聲請且意旨明確,原則上已生效力,法院所為之備查僅為形式確認程序,其本質並非判斷拋棄有效與否的裁判,因此即使文件不全,只要主體要件具備、意思明確、程序形式不違反重大規定,法院原則上會命補正而非直接駁回。
 
換言之,聲請人可先在三個月內以簡易文件提出拋棄聲請,俟後再補正相關證明。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聲請書應敘明五項重點內容,包括拋棄人資料、被繼承人姓名與住所、死亡時間地點、知悉時間及其他繼承人資料。此五項為法律所明文規定之必要敘明要件,聲請書應載明並簽名,且須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規定,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
 
除此之外,實務上法院通常要求檢附下列文件以利審核:
第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謄本尚無死亡註記,則應補附死亡證明書;第二,拋棄人之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證明其身分與簽章效力;第三,拋棄通知書與回執或收據,以證明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知悉拋棄效力;第四,繼承系統表,協助法院判斷是否涉及他人利益;第五,拋棄聲請書正本,格式可由司法院網站下載,應附具聲請人聯絡方式,以利法院後續通知補正。倘若聲請時文件尚未備齊,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規定,法院應命補正,並給予一定期間,例如十日或十四日內補送資料,若逾期不補者,法院始得以裁定駁回聲請。但即便駁回,於三個月期間內仍可重新聲請,並重新計算補正期間,故不構成絕對失權。
 
應注意的是,拋棄聲請如於期間內提出,即已具法律上「形成」效力,法院准駁與否不影響該聲請在法律上的成立,所謂備查僅為法院對已為聲明之補充程序。若當事人聲請後未補件而法院駁回者,僅表示法院不予備查,但不代表當事人拋棄意思未曾存在,倘他日於訴訟程序中提出其於三個月內已聲請而法院僅因補件瑕疵未備查,仍有機會主張其拋棄之法律意思已生效,惟為免舉證困難,實務上仍建議務必按期補件以取得法院備查裁定文件。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法院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事證,如發現聲請資料內容不足、與事實不符或遺漏應敘明之事項,得命聲請人補充說明,並得要求具體釐清繼承系統或知悉時間等細節,以供後續公告與繼承順位確認。法院於完成形式審查後,如認聲請合法,即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准予備查,並同時通知拋棄人及已知其他繼承人,並公告於法院公示處;如認聲請不合法,例如期間已屆滿或內容顯屬虛構,則依第132條第3項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如不服可依家事事件法第82條及非訟程序提起抗告。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未補件致法院未備查者,並不代表拋棄絕對無效,而是法律效果處於不確定狀態,倘若聲請人於三個月內提出聲請並可證明其真實拋棄意思,未來在其他繼承爭議中仍可能被視為已拋棄,惟實務上要舉證當時聲請情形並不容易,因此最保險作法仍應備齊文件並依期限補正,以確保獲得法院之備查裁定及書面憑證。
 
此外,拋棄通知書亦為法院衡酌是否准予備查之重要參考,依民法繼承制度,拋棄者所放棄之權利將移轉予次順位繼承人,因此拋棄人須依法通知其下順位繼承人,法院得據以確認其繼承權利是否變動並啟動公告,倘未附通知證明,法院亦得命其補送。實務上,如拋棄人與下順位繼承人不熟或難以聯繫,可透過掛號函寄送或戶政查調資料後寄發通知,並保留郵寄收據或簽收證明,以作為通知完成之憑證。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方式-程序事項-文件不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5條=民法第1176條=民法第1176-1條=家事事件法第78條=家事事件法第8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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