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進行遺產分割?
問題摘要:
在繼承人有多人的情況下,在分割遺產之前對於整個遺產都是公同共有的。這意味著在分割之前,他們共同享有遺產中的所有權益。根據民法第759條的規定,對於因繼承而取得的不動產物權,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處分。這表示,繼承人必須先辦理相應的繼承登記,才能對該不動產進行分割等處分行為。分割公同共有物並將其變更為分別共有,屬於一種處分行為。因此,在未辦理相應的繼承登記前,繼承人無法對不動產遺產進行分割。總的來說,繼承人在進行遺產分割時應先辦理相應的繼承登記,才能對不動產遺產進行處分行為,包括分割公同共有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什麼是繼承登記?
凡以登記之土地、建物權利,因權利人死亡,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者。 繼承登記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辦理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民法第759條)。
另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繼承登記才能提出遺產分割訴訟
繼承人在未進行繼承登記之前,無法對遺產中的不動產進行任何處分,包括分割。確保了遺產處理的法律正當性和透明度,保障了所有繼承人的權利不受侵害。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遺產分割在完全了解所有相關財產的情況下進行,並且所有繼承人都在登記過程中有適當的代表。這也避免了未經登記的遺產財產的非法或未經授權的處理,進一步確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如果有遺產中包含不動產的繼承案件,繼承人應當儘快進行繼承登記,並在此基礎上進行適當的遺產分割。
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規定甚明。而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134號判例、82年度臺上字第1783號、91年度臺上字第1754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
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故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得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逕為分別共有登記外,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非經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754號判決參照)。準此,分割不動產之遺產屬處分行為之一種,於辦理繼承登記前,不得請求分割遺產。
當遺產中涉及不動產時,遺產的公同共有狀態需要先進行正式的繼承登記。在這種情況下,任何關於將遺產從公同共有轉變為分別共有都屬於處分行為,這要求繼承人之間必須達成全體同意。根據民法第759條和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的規定,這類處分行為在未完成繼承登記之前,是不允許進行的。因此,如果未進行繼承登記,繼承人不能合法地分割包含不動產的遺產。
一部繼承登記及訴訟之可行性
儘管遺產分割原則上應涵蓋所有遺產,進行整體的分割,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同意,則可以針對部分遺產進行分割。這提供了一定的彈性,允許在繼承人之間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針對特定財產進行分割登記,從而適應各種具體情況和需求。
此外,在進行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均被視為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物。這意味著,在沒有完成繼承登記的情況下,繼承人原則上不能對遺產進行任何處分行為,包括分割。然而,如果已經有完整的分割協議書和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則可以按照協議書的內容來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即使是針對部分遺產進行登記或訴訟亦可。
按「繼承人得檢附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分割協議書就部分遺產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為內政部87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所明示,又97年3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2324號函釋復略以:「民法第1164條所訂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故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惟如符合民法第828條、第829條之規定時,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仍可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
查「繼承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文規定,繼承乃一法律事實,如當事人間因故僅就部分遺產辦理繼承,基於一物一權主義,就個別遺產之標的辦理繼承登記,因法無明文禁止,且依上開函示已同意繼承人間就部分遺產進行分割繼承登記,今若當事人間就個別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自非法所不許,登記機關仍應予以受理。
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其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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