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別人財產簡單,收回來難?有什麼可以避免這個問題的財產規劃?

1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送給別人財產簡單,收回來難」確實是法律上的現實,但也不是完全沒有解方。透過附負擔贈與、信託安排、財產協議、遺囑或其他規劃工具,都能讓贈與人保有保障,避免將來晚年生活陷入困境。最重要的是,財產規劃絕不能僅憑感情或信任,而是要結合法律的安排,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確保一輩子辛苦累積的財產,真正用在自己想要照顧的人身上,而不是成為家庭爭端的導火線。換言之,若僅僅「送出去」卻沒有留下後手,未來要「收回來」往往是難上加難;但若能善用法律工具,預先規劃,就能大幅降低風險,達到既給予又保障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實務上,很多人常常誤以為「送給別人的東西隨時都能討回來」,但其實並非如此,因為財產一旦完成贈與交付或完成移轉登記,法律上已經承認受贈人取得完整的所有權,贈與人想要再度收回財產,便會變得相當困難。這也是為什麼會有「送給別人財產簡單,收回來難」的說法,而要避免將來因衝動或信任而產生的糾紛,就必須在贈與或財產規劃時,事先設想並做好法律上的安排。首先要理解的是贈與契約的基本規範。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尚未移轉或交付之前,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若已經經過公證或屬於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則不得撤銷。一旦財產完成移轉登記,贈與關係即告成立並履行完畢,這時候贈與人再想反悔就會受到限制。依民法第416條,只有在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受贈人有法定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受贈人以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害撤銷等情況下,贈與人或繼承人才能撤銷贈與。

 

換句話說,日常生活中父母單純因為「後悔」或「擔心將來不被照顧」而想要取回財產,通常是難以成立撤銷贈與的。那麼,要如何避免這種「一旦送出就很難收回」的困境呢?實務上可以採取幾種方式來保障贈與人的權益。

 

其一是「附負擔贈與」。這是指在贈與契約中明確規定受贈人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例如每月給付父母生活費、允許父母無償居住到終老、或不得在贈與人死亡前處分不動產等等。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若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這樣一來,就能透過契約條款將「孝順」這種抽象期待具體化,讓法律有依據可執行。

 

其二是「財產規劃協議」或「提前分產契約」。這是由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事先簽訂協議,對財產進行分配。雖然本質上仍屬贈與,但若經過公證或適當設計,可以降低爭議。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指出,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屬於專屬權,不得繼承,因此繼承人必須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這在規劃時需要特別注意。

 

其三是「信託制度」。若贈與人擔心子女取得財產後不履行承諾,可以考慮採取「贈與加信託」的方式,即先將財產贈與子女,再由子女將財產信託回來,由父母擔任受託人管理,並設計租金、收益或使用權的分配方式。這樣一來,雖然所有權形式上已經移轉,但因受託人掌握管理權,受贈人便無法任意處分財產,也能保障贈與人本身的生活需求。

 

其四是「借名登記」。雖然法律上登記名義人就是所有權人,但若有明確證據能證明是借名登記,實際出資人仍可主張所有權。不過,借名登記風險較高,若未保留證據,將來爭訟會相當不利,因此在財產規劃中最好避免單純依靠借名方式。

 

其五是「預立遺囑」或「遺囑信託」。如果贈與人只是希望財產將來能分配給特定繼承人,而非在生前即交付,可以透過遺囑明確表示意思,甚至設立遺囑信託來管理財產。這樣一來,遺產在繳納遺產稅後,由受託人依照遺囑規劃分配給指定繼承人,就能避免生前贈與帶來的後悔與糾紛。

 

除法律工具外,法院在審理相關爭議時,對於撤銷贈與有嚴格的證據要求。比如父母單純說子女曾承諾扶養,但沒有書面契約或錄音證據,法院很可能不予採信。因此,若要避免日後爭議,務必要將附帶的義務白紙黑字寫清楚,甚至辦理公證。否則一旦子女不履行承諾,父母將陷入「有理卻無法舉證」的困境。另外,贈與人的撤銷權也有時效限制,例如因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而撤銷,必須自知悉原因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就會消滅。這也提醒大家,若真的發現受贈人違反義務,必須及時採取法律行動。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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