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的遺囑人口述內容是否要逐字逐句記載?
問題摘要:
從遺囑效力的本質而言,法律重視的是「遺囑內容」能否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最終意思,以及遺囑製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方式,而不是記錄過程的每一字每一句,因此代筆遺囑的效力核心在於筆記後的宣讀與認可,並有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簽名(或按印)這個確認動作,這才是防止爭議與偽造的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是代筆遺囑只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即可,代筆人毋須根據遺囑人口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100年度家上字第70號判決參照)
代筆遺囑是否必須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逐字逐句記載,從法律上來看並無此強制要求,因為依民法第1194條的明文規定,代筆遺囑的要件重點在於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一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並非必須一字不漏地重現口述原話。實務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70號判決)亦認為,代筆遺囑只須筆記遺囑人的「意旨」,即將其核心意思、財產分配安排、條件限制等忠實反映在遺囑文字中,毋須逐字逐句記錄口述過程,否則在實務操作中將造成極大困難,甚至影響遺囑製作效率與準確度,因為遺囑人可能語意反覆、補充、修正,而逐字記錄反而容易出現不一致或模糊之處。
從遺囑效力的本質而言,法律重視的是「遺囑內容」能否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最終意思,以及遺囑製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方式,而不是記錄過程的每一字每一句,因此代筆遺囑的效力核心在於筆記後的宣讀與認可,並有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簽名(或按印)這個確認動作,這才是防止爭議與偽造的關鍵。
只是,代筆遺囑雖然在法律上是五種合法遺囑方式之一,但在實務經驗中,它的無效率相當高,原因在於它需要三名以上見證人、必須遵循特定程序、且經常因為證明過程不完備或見證人資格不符而遭法院認定無效,加上製作過程一旦有瑕疵,死亡後已無法補救,故單靠代筆遺囑作為財產傳承工具,風險極大。許多人為省成本或認為簡單方便而只立遺囑,忽略應搭配其他生前財產規劃手段,如生前贈與、信託、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共有物分割契約、生前買賣等,這些生前行為不受特留分以外的繼承程序制約,且可有效降低日後因遺囑效力被爭議而引發的繼承糾紛。
複合財產規劃的意義在於多層保障,即使遺囑在部分財產處分上被扣減或認定無效,其他安排仍可確保主要資產依照立遺囑人的意願分配,例如以信託鎖定特定資產歸屬與使用權,再配合保險給付直接到達指定受益人,或者在生前透過移轉登記將不動產提前交付給欲繼承者,同時保留居住權或設定用益物權保障自己的生活,這些措施都能補足遺囑單一工具的不足。
因此,對於代筆遺囑,不必糾結於逐字逐句記錄口述內容,而應確保程序合法、意旨明確、簽名完整,更重要的是,不要僅仰賴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手段,而要結合其他財產規劃工具,讓繼承安排在法律與實務層面都能穩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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