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方式為何?該怎麼著手進行呢?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五種遺囑方式各有優缺點,自書遺囑最簡單但最容易無效,公證遺囑最穩固但缺乏全盤規劃,密封遺囑隱密但程序複雜,代筆遺囑專業度高但成本較高,口授遺囑則是緊急下的最後保障。立遺囑人該如何選擇,必須依據自身財產狀況、家庭關係以及對隱私與安全的考量來判斷,無論選擇哪一種,都務必要符合法定要件,否則再美好的規劃也只是空談,而在規劃過程中,若能結合律師、公證人等專業協助,並搭配完整錄影錄音留存,將更能確保遺囑的效力,使自己的遺願能夠真正落實,避免繼承人間的無謂爭訟,這才是立遺囑的真正意義。預立遺囑是一件健康且必要的安排。它不僅是財產分配的工具,更是對家人的責任與愛的延續。透過符合法律的方式預立遺囑,可有效避免爭產訴訟,減少家族衝突,確保自己的遺願得以落實。因此,想著手進行遺囑,首先要確認繼承人與財產價值;其次,要選擇合適的法定方式,並注意遺囑能力、意思自由、見證人資格、特留分限制等法律細節;最後,妥善保存並定期更新。如此一來,才能確保遺囑真正合法、有效、有力且可執行,成為人生最後一份圓滿作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預立遺囑方式為何?該怎麼著手進行呢?這個問題看似單純,但實際上卻涉及民法規定的遺囑形式限制、繼承權保障、特留分制度以及實務操作上的爭議和風險。因此在開始之前,我們要先理解遺囑在法律上的定位。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是我國民法所明定的五種遺囑方式,立遺囑人若希望自己的身後財產能夠依照自身的意思妥善分配,並避免繼承人之間因為遺產問題發生訴訟或紛爭,就必須在自己尚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依法選擇其中之一方式來製作遺囑,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律師、地政士乃至於法院實務都反覆提醒大眾,遺囑屬於一種「要式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民法第1189條以下所定之規範,否則遺囑即使內容再清楚、再符合本人真意,仍然會因不合法定方式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而一旦無效就會回到法定繼承的機制,遺產按照應繼分分配,導致立遺囑人的真意完全落空,因此,深入理解五種遺囑方式的特色與要件,對於任何有意預立遺囑的人來說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功。

 

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遺囑的法律性質是一種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但同時屬於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五種形式之一,才能發生效力。這五種方式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若不依此要式製作,則依民法第73條規定,屬於無效行為。

 

因此,預立遺囑的第一步,就是先釐清自己適合選擇哪一種方式,接著再規劃遺囑的內容,確保合法有效,並且能夠落實執行。

 

首先來看自書遺囑

這種方式最為常見,也最簡便,只需要遺囑人親自以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可。若有增減塗改,須註明處所、字數,並再簽名。這種方式優點是簡單、隱密、成本低,可以完全自行處理,但缺點是最容易因小瑕疵導致無效。例如有人用電腦列印再簽名,法院認定無效;有人漏掉日期,或僅簽姓氏,也會被認為不符合規定。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方法院多次判決強調,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全程親筆,否則視為無效。因此,雖然簡便,但須特別謹慎。

 

一談到遺囑,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自書遺囑,所謂自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自己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包括遺囑全文、年月日以及親自簽名,並且若有任何增減或塗改,還要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再另行簽名,才算有效,這是民法第1190條所明定的規定。自書遺囑的最大優點就是方便、省錢、隱密,因為完全不需要透過公證人、律師或見證人,自己一支筆、一張紙就能完成,也因此在我國社會最為普遍,但缺點也相當明顯,就是極度容易因為疏忽而發生瑕疵而被法院判定為無效,舉例來說,有人雖然親筆寫了全文,但卻用電腦打字再簽名,法院就會認定不符合「自書」的要件;有人忘了記明年月日,或僅簽下姓氏而非完整簽名,也會被判定無效;甚至有人在遺囑上做了塗改卻沒有註明刪減字數並重新簽名,結果整份遺囑失效。除此之外,自書遺囑雖然便利,但缺乏專業人士把關,可能忽略了「特留分」問題,造成部分繼承人日後提起訴訟要求減少遺贈或拋棄遺囑條款,使得立遺囑人的安排大打折扣,因此,自書遺囑雖然簡單,卻是最需要謹慎的一種遺囑方式。

 

再來是公證遺囑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見證人到場,遺囑人親自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共同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按指印代替。公證遺囑的好處是程序嚴謹,效力最穩固,日後遭推翻的機會最低,但缺點是必須召集公證人與見證人,程序較繁瑣,且須支付一定費用。但對於有較多財產,或家族可能有爭議的人來說,公證遺囑仍是最保險的選擇。

 

這是最穩健、最有公信力的一種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當場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逐字筆記、再向遺囑人宣讀並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與遺囑人一同簽名,如果遺囑人因身體原因不能簽名,則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並請遺囑人按指印代替。

 

這種遺囑的優點是法律效力最強,日後若有繼承人主張無效,幾乎沒有成功的案例,因為公證過程嚴謹,有見證人在場,且文件留存於公證處,保存安全,也避免了遺囑被隱匿或偽造的風險,且相較於動輒數十億上百億的遺產而言,公證費用其實相對低廉。但它的缺點是,公證人並不會像律師一樣,花時間與遺囑人全盤討論遺產的規劃細節,他們的角色是確認遺囑人的意思表達與程序合法,而不是提供稅務或繼承架構的規劃,因此若遺囑人事先未諮詢專業律師,可能仍有掛一漏萬之虞。此外,召集公證人與見證人同時到場,對某些人來說也有些不便,但整體而言,公證遺囑仍是最受專家推崇的方式。

 

第三是密封遺囑

這種方式結合隱密性與法律保障。遺囑人先在遺囑上簽名後,將之密封,於封縫處再簽名,然後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遺囑。如非本人自書,還須陳述代書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年月日與陳述,並共同簽名。密封遺囑可以避免內容過早曝光,但程序相對繁瑣,且若不完全符合法定要件,則可能被判定無效。

 

這種遺囑兼具隱密性與公證保障,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遺囑人須先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在封縫處再簽名,然後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如果不是自己書寫的,還要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接著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的陳述,最後由遺囑人、公證人與見證人共同簽名。密封遺囑的優點在於隱密性強,因為遺囑全文是密封的,公證人與見證人並不會知道內容,這對某些家庭情況敏感、不願在生前透露財產分配計畫的人來說,是相當有吸引力的方式,但缺點是程序繁瑣,且因為內容在生前無法經專業確認,難以保證其完全符合要件,若遺囑本身有瑕疵,縱使密封程序正確,日後仍可能被判無效,因此選擇這種方式的人必須特別注意內容的合法性。

 

第四是代筆遺囑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一人筆記,並當場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全體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替。這種方式常見於遺囑人因身體不便,無法親筆書寫的情況,例如由律師代筆協助。優點是專業人員可協助避免法律瑕疵,缺點是須召集多人,程序複雜,且若遺囑人未親自口述,而僅確認預先草稿,則可能導致無效。

 

這是律師最常協助當事人製作的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人(通常是律師)負責筆記,並當場向遺囑人與其他見證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由代筆人記明年月日與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同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則以指印代替。

 

代筆遺囑的最大優點,就是能結合律師的專業與法律把關,遺囑人在立遺囑前,可以與律師詳談自身財產的種類、價值、可能的繼承人爭議以及稅務影響,律師會根據法律規定設計出既符合遺囑人真意,又不違反強行規範(如特留分)的內容,並且全程錄音錄影以保存證據,確保日後能順利執行,換言之,代筆遺囑不僅具有高度公信力,也能有效避免訴訟。然而它的缺點是費用相對較高,畢竟需支付律師服務費,對於財產較少的人而言,可能會覺得負擔較重,但對財產規模較大或家族情況複雜的人而言,這筆費用往往非常值得。

 

第五是口授遺囑

這是例外方式,僅限於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依民法第1195條,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當場口述,由一人筆記簽名,或全體錄音並密封。但若遺囑人日後恢復可為其他遺囑方式,則三個月後口授遺囑失效。若遺囑人死亡,口授遺囑須由親屬會議確認真偽,若有異議,則須法院判定。因此,口授遺囑效力最不穩固,僅適合緊急狀況使用。

 

這是一種特殊狀況下才允許的例外方式,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前四種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以使用。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當場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其二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當場口述遺囑意旨、姓名及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口述確認,並將全過程錄音,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

 

口授遺囑的優點在於適用於緊急狀況,不需要太多程序就能完成,能夠保障遺囑人在生命危急之際仍有機會表達遺願,但缺點也非常明顯,就是效力不穩定,首先它僅在特殊情況下有效,若事後遺囑人恢復健康,三個月內未改用其他方式重立遺囑,口授遺囑即自動失效;其次,它的真實性往往容易遭到質疑,因為通常缺乏完整筆跡證據,僅依錄音或見證人證言,繼承人之間爭執的空間極大,因此口授遺囑常常引發更大訴訟,因此除非不得已,否則不建議以此方式處理人生最後的遺願。

 

除選擇方式之外,預立遺囑時還需留意幾個關鍵要素。

 

第一,遺囑能力。依民法第1186條,未滿16歲者不得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也不得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立遺囑,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必須在立遺囑時確認自己具有法律上的遺囑能力。

 

第二,意思自由。遺囑必須出於遺囑人自由意思,若有詐欺、脅迫,或精神不清,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例如失智、重度精神病患者,在未能辨識自己行為意義時所立之遺囑,可能因欠缺意思能力而無效。

 

第三,見證人資格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均不得充任見證人,若違反將導致遺囑無效。因此,在選擇見證人時,須特別謹慎。第四,不得侵害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是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例如直系血親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為三分之一,配偶同樣享有特留分。若遺囑分配過度侵害繼承人特留分,則該繼承人可依法主張減少。因此,在安排遺產時,必須計算財產價值與繼承人人數,避免爭議。

 

第五,遺囑保存。遺囑即使合法有效,若遭隱匿、撕毀或銷毀,仍可能失效,因此妥善保存十分重要。可交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或可信任之人保管,避免後續爭議。

 

第六,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10條,立遺囑人可指定遺囑執行人,以確保遺囑得以落實。通常可選擇律師或家族中德高望重之人,以利執行與調解。

 

實務操作上,預立遺囑的流程通常包含幾個步驟。首先,盤點財產價值。可向國稅局調閱所得、財產清單,確認動產與不動產價值,也可透過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不動產市值。其次,確認繼承人範圍與人數。可透過調閱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確認有無收養或認領子女,避免遺漏。再者,依自身情況選擇適當方式。若財產龐大或可能有爭議者,建議採公證遺囑或律師代筆遺囑,並全程錄音錄影;若財產單純,可考慮自書遺囑,但須完全符合法定要件。此外,應提前規劃遺囑執行人與見證人,確保合法與可信賴。最後,將遺囑妥善保存,並定期檢視更新。例如婚姻、財產變動、子女出生或死亡,都可能影響遺囑內容,應隨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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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73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2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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