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一定要自己寫嗎?如果不會寫字或文盲怎麼辦?
問題摘要:
綜合以上五種遺囑方式,我們可以知道遺囑並不是一定要自己手寫,雖然自書遺囑最常見,但對於文盲或不會書寫的人來說,並非唯一選擇,透過公證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都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其中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尤其適合這些族群,因為只要能口述自己的意思就能完成,而且效力相對穩固,至於密封遺囑雖然也不強制全文親書,但對於文盲來說仍然要找人代筆,因此要多一層確認代筆人的正確性。最後要提醒的是,遺囑是一種無對價的單獨行為,也是要式行為,違反法定方式就是當然無效,所以即使不是自己書寫,只要選擇法律允許的方式,並且確實遵守程序,仍然能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保障自己最後的遺願能夠落實,也避免後代子孫為爭產而勞師動眾,這就是法律對於文盲或不會書寫之人所提供的重要保障。
律師回答:
遺囑一定要自己寫嗎?如果一個人不會寫字或屬於文盲,那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其實在法律實務上常常被提出,因為許多人以為遺囑必須完全由本人親筆書寫才會有效果,一旦沒有自己寫遺囑就一定無效,但其實依照我國民法第1189條的明文規定,遺囑的種類共有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其中只有自書遺囑跟密封遺囑在形式上要求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其他三種方式則是允許透過公證人、見證人或者代筆人的方式完成,因此對於那些不識字、無法書寫或是文盲,甚至身體狀況不佳、不便提筆的人而言,仍然是有其他合法可行的遺囑方式可以選擇,並不會因為不會寫字而喪失立遺囑的權利。依照民法第1189條,遺囑人可以依五種方式之一立下遺囑,這些方式各有其適用情況與嚴格要件。
首先最常見的就是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就是遺囑人要自己親筆將遺囑的全文逐字寫下來,同時記明年月日,並簽上自己的姓名,如果有增減、塗改,還要註明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再重新簽名,這種方式簡單又省錢,完全不需要公證人或見證人參與,只要有筆和紙就能完成,但缺點就是對於不識字的人來說根本做不到。另外,自書遺囑雖然普遍,但很容易因為程序上的小瑕疵而被法院認定無效,例如有人用電腦打字再簽名,這就不符合自書的要件,或者有人忘記載日期,或者只簽名字的姓而沒有完整姓名,法院也會判定為無效,因此對於文盲或不會書寫的人來說,自書遺囑幾乎是不可能的選項(民法第1190條)。
第二種方式是公證遺囑,這種方式是最具公信力也最安全的一種遺囑。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遺囑人需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然後在公證人面前口述自己的遺囑意旨,由公證人將內容筆記下來,並當場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之後,由公證人、見證人以及遺囑人一起簽名,如果遺囑人因為身體狀況不能簽名,那麼由公證人將事由記明,並讓遺囑人按指印代替。公證遺囑的優點就是效力最強,幾乎不會在法院被推翻,因為全程有公證人監督,並留下檔案,也避免有人隱匿或偽造遺囑的可能,同時對於不會寫字的人來說完全沒有障礙,因為只需要口述就可以完成,缺點則在於公證人通常不會協助規劃遺產分配細節,只負責確認程序與形式合法,因此如果遺囑人事先沒有找律師討論,可能還是會有疏漏的情況出現。
第三種方式是密封遺囑。
依照民法第1192條的規定,密封遺囑並不要求遺囑全文必須親筆書寫,可以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也可以請他人代筆,重點在於遺囑人要在遺囑上簽名,然後將遺囑密封,在封縫處再簽名,接著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如果不是自己寫的,還要陳述代筆人的姓名、住所,最後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日期及陳述內容,並由遺囑人、公證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名。
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隱密性強,因為遺囑全文被密封,連公證人和見證人都不知道裡面的內容,適合想保密的人,但缺點是程序比較繁瑣,而且因為內容不會被當場檢視,所以萬一其中有不合法的地方,例如侵害特留分或遺囑文義不清,將來仍可能引起糾紛。此外,對於文盲來說仍需要他人代筆,因此在操作上要格外小心。
第四種方式是代筆遺囑,這正是專門針對不識字或書寫困難的人設計的遺囑方式。
依照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代筆遺囑需要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的內容,再由見證人中的一人將內容筆記下來,並且當場宣讀講解,讓遺囑人確認之後,再記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的姓名,最後由全體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則以按指印代替。代筆遺囑的優點是能夠確保文盲或行動不便者的遺囑意旨能夠正確記錄下來,並且因為有三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可以確保真實性,避免有人偽造或誤傳內容,律師通常會協助代筆遺囑,不僅提供專業的法律見解,還能在日後成為證人,確保遺囑的效力,但缺點是程序上需要多位見證人,而且成本較高。
第五種方式是口授遺囑,這是為應急而設計的一種遺囑方式。
依照民法第1195條的規定,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可以選擇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有兩種做法,一是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當場口述遺囑內容,由其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並記載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二是遺囑人同樣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當場口述遺囑意旨、姓名及日期,由全體見證人確認並將過程完整錄音,錄音帶當場密封,記載年月日,並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
口授遺囑的優點是程序相對簡單,在緊急情況下也能快速完成,讓遺囑人的意思可以即時保留下來,但缺點就是效力不穩定,首先如果遺囑人之後恢復健康,超過三個月未改以其他方式重立遺囑,那麼口授遺囑就會失效,其次口授遺囑通常在法院爭訟時最容易被質疑,因為缺乏書面文件,常常必須依賴錄音或證人證言,一旦證人有偏頗或記憶不清楚,容易引發爭議,所以實務上通常被視為不得已才採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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