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如何製作?如何規範遺囑執行費用?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制度的設計在於兼顧遺囑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意旨與法定繼承人權益保障,五種遺囑各有特點,自書遺囑自主性最高但形式最嚴苛,公證遺囑安全性高且法律效力穩固,密封遺囑兼顧保密性,代筆遺囑適用於無法自行書寫者,口授遺囑則針對生命危急情況,立遺囑人應依自身情況選擇最適方式,並嚴格遵守程序要式以確保遺囑效力及避免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囑的問題,民法第1189條明確規定,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律所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僅於遺囑人死亡後產生,並且不可依遺囑人意願變更或撤回他人行為所及,其目的在於將死者生前財產安排及處分意旨延伸至死後,保障遺囑人自由分配財產的權利而不受他人干涉。

 

民法規定遺囑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其他四種均須有見證人在場,且見證人不得為特定範圍內的人,包括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受遺贈人,以避免利益衝突及確保遺囑意旨之真實性與合法性,任何違反法定見證資格者,遺囑可能被認定無效。遺囑的法律效果包括但不限於應繼分的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及其委託、捐助行為以及遺囑信託等,皆視為合法有效的遺囑,但若遺囑無效、不符法定形式或違反公序良俗者,則不具法律效力。

 

五種遺囑各自有明確的法定形式,依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規定,違反各法定要式則依民法第73條規定屬無效,因此即便有公證人、律師或地政士在場,也不能保證遺囑必然有效,仍須嚴格遵循各自法定要件。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並記明年、月、日及簽名,任何增減或塗改均須註明字數及簽名,缺少任何一項均屬無效,自書遺囑的要求最高的自主性,但對於文字能力及書寫完整性要求也最嚴苛。自書遺囑中,遺囑執行費用條款亦須在自書遺囑中完整呈現。

 

公證遺囑則須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及兩名以上見證人面前口頭陳述遺囑內容,公證人負責筆記、宣讀及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期,並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並由遺囑人按指印代之,公證遺囑之效力高且容易被法院認定有效,並且其過程可保證遺囑意旨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中,遺囑執行費用的規範亦需在遺囑文本中明確。

 

密封遺囑要求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再由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遺囑,若非本人自寫須陳述繕寫人姓名與住所,公證人則於封面記明提出日期及遺囑人陳述,並由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密封遺囑兼顧保密性及法律效力,但程序繁複,確保費用規定被視為正式遺囑內容。

 

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及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期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其核心在於口述與見證,既保證遺囑人的自由意思,又解決書寫能力或其他限制問題,但對於筆記、宣讀與講解是否由同一人完成存在實務爭議,通常應遵循同一見證人完成以避免法律爭議。

 

口授遺囑適用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須指定二名以上見證人,由見證人之一筆記或全體錄音,並記明日期,由見證人全體簽名,口授遺囑有效期僅三個月,若立遺囑人三個月後仍存活則遺囑無效,因此其使用情境極為特殊。遺囑的合法性判斷不僅在於形式,亦須避免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特留分制度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應繼分,遺囑不得以違法方式剝奪此權利。

 

實務上,法院對於遺囑的效力審查以遺囑人是否親自陳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式及見證人資格是否合格為主要標準,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即認定立遺囑人未親自陳述遺囑內容,因而認定遺囑無效,顯示遵守法定程序的重要性。為避免日後爭議,全程錄音錄影,並優先採用公證遺囑,因其具有公文書效力,最不易被宣告無效。

 

在遺囑中規範遺囑執行費用,首先必須明確理解遺囑執行費用的性質與法律定位。遺囑執行費用主要是指遺囑執行人為履行遺囑內容、清點及管理遺產、支付債務、完成遺產分割及支付遺囑人指定之特殊遺贈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包括遺囑執行人的報酬、管理費、清算費、拍賣費、稅費以及其他為履行遺囑所發生之合理支出。

 

遺囑執行人依法有管理遺產、實現遺囑內容及支付合理費用的權限,遺囑人得於遺囑中明確指定由遺產支付遺囑執行費用,或依照遺產比例分配給遺囑執行人以保障其履行遺囑的積極性與公正性。遺囑執行費用的規範,除保障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外,也能防止遺產被過度消耗,並避免日後繼承人因費用分配爭議而發生訴訟。

 

遺囑中對於遺囑執行費用的規範,可以以文字明確列出,如「為執行本遺囑所發生之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遺產清點、管理、清償債務及分配遺產費用,由遺產支付,遺囑執行人得優先受償」,亦可指定具體比例,例如「遺囑執行人得就遺產總額百分之五作為執行費用」,或者採取金額上限規範。遺囑執行費用的分配,應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不得過度提高或偏袒特定受益人。

 

遺囑執行費用的規範與遺囑內容密切相關,特別是當遺囑涉及排除特留分的受遺人、特殊遺贈或非婚生子女等爭議性分配時,遺囑執行費用的支付順序、標準及方式都必須明確規定,以避免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例如在遺囑中若指定某個子女因不孝而不分配遺產,應注意特留分權益仍須保障,遺囑可明示對於該子女的遺產分配為零,但仍需先支付其他子女及遺囑執行費用的順序,避免不肖子女以遺囑執行費用過度消耗遺產為由發起訴訟。

 

對於特別孝順子女或其他特定受益人,遺囑可依據遺囑人意思指定特定財產,如忠孝東路的大樓,並同時規範遺囑執行費用由遺產支付,確保遺囑執行人能順利完成遺囑分配而不影響受益人權益。

 

對於遺囑中涉及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沒有戶籍登記的子女,如多分配敦化南路大樓的情形,亦應明確規定遺囑執行費用優先支付原則,以保障遺囑執行人履行遺囑意旨時不受財務壓力影響,避免因費用問題延誤或阻礙遺產分配。同時,遺囑人若對於告別式安排、祭文方式、景觀偏好(如靠海邊的塔位)有特殊要求,也應將相關安排及可能產生的費用明列於遺囑中,由遺產支付,以確保執行人能依遺囑完成其意願,而不因費用爭議引發繼承糾紛。

 

遺囑執行費用的規範方式,除文字表述外,也可透過附件或條款細分,如列出每項費用的支付原則、計算方式及報銷程序,並可指定遺囑執行人有權審核費用、要求受益人提供證明文件,增加透明度與可操作性。在遺囑形式上,無論採用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遺囑執行費用的規範均應納入遺囑內容中,且遵循各種遺囑的法定要件,確保其合法有效。

 

在實務操作上,遺囑人應先明確遺囑執行費用的計算方式、支付順序及使用範圍,並指定遺囑執行人,若涉及多名遺囑執行人,應明定各自責任及分配比例,避免爭議。遺囑中亦可規範如遇遺產不足以支付所有遺囑執行費用時,依比例減額支付或優先支付特定費用,如債務清償及法定稅費,再支付其他管理及分配費用,保障遺囑執行的順利性與法律效力。

 

此外,遺囑中若涉及排除特留分子女、特殊孝順子女、非婚生子女、第三者受益或個人喜好安排(如告別式、塔位選擇等),都需與遺囑執行費用條款相互配合,明確規範費用的優先支付順序及支出標準,避免遺囑執行過程中因財務問題而影響遺囑意旨的實現。

 

在遺囑執行費用規範完成後,對遺囑文本進行全程錄音錄影,特別是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並保留公證遺囑公文書,以確保費用條款及遺囑執行過程具有充分證據力,減少日後因爭議而被法院宣告無效的風險。總之,遺囑中規範遺囑執行費用,須明確列出費用範圍、支付方式、優先順序及報銷程序,並依遺囑形式遵循法定程序,兼顧合理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確保遺囑執行人能順利履行遺囑內容,保障受益人權益,並使遺囑意旨得以完整落實於遺產分配過程中。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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