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要注意什麼事項?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的法律風險主要在於形式無效與內容爭議,因此在製作時應以合法、明確、完整為核心原則,並透過專業人士輔助確保程序嚴謹,這樣才能確保遺囑在繼承發生時順利執行,真正落實遺囑人的財產處分意旨,避免因形式或內容瑕疵導致遺願落空。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制度,民法第1189條明文規定遺囑的方式限於五種,包括自書遺囑(第1190條)、公證遺囑(第1191條)、密封遺囑(第1192條)、代筆遺囑(第1194條)及口授遺囑(第1195條),各有嚴格的形式要件與法律效果,其中代筆遺囑主要是為方便不識字、無法書寫或不願自行書寫的人,並避免公證費用或公證程序不便之情形,仍能有效表達其遺囑意旨而設。代筆遺囑的核心要求是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之一人予以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應按指印代之。
此處的「見證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限制,例如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或其配偶等以避免利益衝突。代筆遺囑的效力關鍵在於見證過程的真實性與記載的完整性,遺囑人須口述其意思表示,見證人中一人須將內容完整記錄並當場宣讀、講解,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按印,見證人全體亦須簽名以證明該過程確實發生。
至於「筆記」是否限於手寫,曾引發見解分歧,早期行政實務基於形式嚴格主義,認為必須由代筆人親自以筆書寫,若以打字方式則不符合法定方式而無效,然而認為法律未限制筆記方式,重點在於由代筆見證人利用文字記載工具忠實呈現遺囑意旨,科技進步導致記載方式多元化,打字或先行起稿後輸入皆可,只要確保是代筆見證人親自完成記載行為並符合其他要件,效力不受影響。
來看可以知道代筆遺囑應該是要由見證人中的一人為筆記,至於筆記是否可以打字方式為之,由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規定:「代筆遺囑以打字方式作成,非由代筆人執筆筆記,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就可以清楚得知答案是否定的,這也是歷來行政函示所持的看法。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認為,民法第1194條所規定代筆遺囑之方式,係因有遺囑人如不識文字,或不願自書遺囑而又不易假公證人之手或不願經公證人之手致生費用等情形時,為使其亦得作成遺囑,而訂定之,故其乃為便利遺囑人之制度;而近代立法鑑於社會之複雜及變遷之迅速,往往對於法條之內容並未精密地予以特定,而以不特定概念之立法,使其能隨者社會情況之變遷及文化之進展而變動,而為符合社會現象之解釋;故上述關於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其目的既係為便利遺囑人,以補充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方式之不足,其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所謂「筆記」應是指代筆人經由「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而記載文字之工具既是隨科技之進步而呈現多元化,故代筆遺囑應是由代筆見證人利用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即可;是其係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
實務中如以律師擔任代筆見證人,應注意指定三名以上具資格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人須在場口述,內容須完整清楚避免含糊不明,例如僅表示「財產由子女平均分配」固然簡單,但若遺產範圍、分配方式、債務負擔等細節不明確,將來易引發爭議甚至被認為不具可執行性。律師代筆時應逐項確認遺囑人之真意,必要時可重複詢問並於筆記中記載細節,避免因文字簡略或表述模糊導致司法解釋困難。
另應注意見證人的迴避事由,例如繼承人、遺贈受領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居家屬不得擔任,違反者該部分遺囑將對該見證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無效。程序上,代筆遺囑完成後應妥善保存,可交由信賴之第三人、律師或法院保管,並錄影或錄音全程,以便將來作為補強證據,雖然錄影非法律強制要件,但在爭訟時能提供有力佐證。
若遺囑涉及不動產處分,除遺囑形式有效外,繼承發生後仍須依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遺囑內容應與登記所需文件及法律要件相符,以免影響執行。
在代筆遺囑的內容安排上,應考量民法關於應繼分及特留分的限制,遺囑自由不得侵害特留分,否則該部分將被繼承人行使扣減權而減少效力。由於代筆遺囑的成立與有效性高度依賴程序之嚴格遵守,任何一項要件欠缺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例如未滿三名見證人、見證人未簽名、未記明年月日、遺囑人未認可筆記內容、筆記並非見證人之一人親自完成等,皆屬致命瑕疵。此外,雖然最高法院採取打字亦可的立場,但為減少爭議,實務上仍由代筆人以手寫完成,或至少於打字後由代筆人手簽全稿並於見證人面前確認,以示符合「親自記載」之要求。
對於律師而言,代筆遺囑除須依法完成形式外,亦應善盡說明義務,向遺囑人解釋各種遺囑方式之優劣及代筆遺囑之法律效果,確保遺囑人明確理解並自主選擇,避免將來被質疑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被他人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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