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並不難!!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繼承程序雖涉及法律、稅務與登記機關,但依照法律規定逐步準備文件、依序完成申報與登記,即可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合法順利地完成繼承事務,而現行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更提供了繼承人天然的財產保障,讓繼承不再是債務陷阱,而是一項可被妥善規劃的財產承接程序。


律師回答:

我國繼承制度中,所謂「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留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繼承順序及繼承範圍的繼承方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繼承順序依次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其中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在各順位中均為當然繼承人,例如有配偶與三名子女時,每人各得四分之一;若僅有配偶與雙親,配偶得一半,其餘由雙親均分;僅有子女而無配偶時,子女均分遺產,依此類推。

 

在現行制度下,法定繼承原則上採「限定繼承責任」,亦即繼承人繼承多少遺產,就僅需在該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超過遺產價額部分可以拒絕清償,無須動用自身固有財產,此為保障繼承人避免承擔過多債務的安全閥。然而若被繼承人負債遠高於遺產價值,或有債信不良、對外糾紛頻仍等情形,繼承人仍可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一經法院受理即生效且不可撤回,拋棄繼承後自始喪失繼承人資格與一切繼承權利義務,未滿七歲的繼承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實務上,若對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有疑慮,雖然現行法律自動適用限定繼承,但仍建議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前住所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詳列資產負債並刊登公示催告,促使債權人在六個月內申報債權,以便依法按比例清償,逾期未申報者僅能就分配後剩餘財產受償,藉此降低爭議與風險。除上述選擇外,配偶在繼承開始後,尚可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配偶死亡),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若有剩餘,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生存配偶在繼承遺產前可先請求分配另一方較多的剩餘財產,取得後再對餘額部分參與繼承,例如死亡配偶遺留1500萬元,負有500萬元房貸,淨額為1000萬元,生存配偶若名下無財產,可先取得其中一半500萬元,再對剩下的500萬元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若另有三名子女,則由生存配偶與三名子女各分得八分之一,即每人62.5萬元。

 

繼承開始後,辦理相關手續並不複雜,依序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除戶證明,再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並於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三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稅務審核後若需繳稅則繳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免稅則取得免稅證明,接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並加蓋查欠章,繼承人還需至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再憑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須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完稅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若委任代理則另附代理人證件與印章,分割繼承需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與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繳印花稅,有人拋棄繼承則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文件,遺囑繼承則附遺囑正本。不動產繼承登記型態包括公同共有(有人未協辦時適用,但處分受限)、分別共有(全員協辦,登記後各自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分割繼承(已協議分割方案時適用)。

 

至於繼承金融存款,原則上須備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國稅局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可確認全體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親持身分證與印章,如委任他人代辦則需委任書、委任人身分證及印鑑證明與受任人證件及印章,並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民法第1031條之1=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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