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張補償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免除扣減權之行使嗎?
問題摘要:
特留分的保護旨在確保法定繼承人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即使遺囑或遺產分配方式有所安排。當特留分受到侵害時,受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扣減權,要求對其特留分部分進行扣減或補償。如果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達成協議,受遺贈人同意提供補償以彌補特留分的侵害,則受害繼承人可以選擇不行使扣減權。這種補償可以是金錢、財產或者其他形式的賠償,目的是使受害繼承人得到與其特留分相等的價值。特留分的存在是一種法律上的「最低防線」,保障繼承人免於完全被剝奪的風險,而扣減權則是確保這個防線能夠發揮作用的重要法律手段。雖然受害繼承人得透過補償協商解決爭議,但若無法達成協議,仍然可以直接啟動法律程序,請求法院裁判返還或補償。這樣的制度設計,既維護遺囑自由,也保護繼承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為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而承認遺囑之自由,同時為貫徹所有權絕對原則而允許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惟被繼承人將其遺產之全部遺贈與他人,卻置自己之配偶與子女於不顧,實有背道德情義,且若使繼承人失其生活資源,須仰賴他人扶養,或社會救助,亦有所不妥,因此對被繼承人處分遺產之自由,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關於繼承遺囑及特留分的相關問題,以下是主要的法律觀點和實務處理方式:
我國特留分制度是繼承法的重要基石,既體現對被繼承人財產處分自由的尊重,也維護核心親屬的最低權益。其核心精神在於平衡與調和,避免遺產處分造成社會與家庭秩序的破壞。雖然在具體適用上存在複雜性與爭議,但透過法院實務與學說的不斷發展,特留分制度已逐漸趨於明確,成為繼承爭議中最常被援引的重要規範。對一般民眾而言,瞭解特留分制度並及早規劃遺囑,不僅能避免未來爭訟,更能確保遺產分配兼顧公平與個人意志,使財產傳承得以順利進行。
遺囑是指被繼承人在其生前所立定的法律文書,用於規定其死亡後財產的分配方式。依《民法》規定,遺囑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形式和程序才能被認為有效。倘若遺囑無效、形式不符或違反公序良俗,則該遺囑不會對繼承有法律效力。遺囑若符合合法有效的形式要求,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則視為合法有效。若遺囑無效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則不具法律效力。
特留分的計算和保護
我國民法繼承編中特留分制度的設計,是繼承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強制規範之一,目的在於兼顧被繼承人遺囑自由與繼承人最低權益保障之間的平衡。特留分,顧名思義,就是法定繼承人不論被繼承人如何處分財產,都必須依法保有的最低繼承額度。
此一制度規定於民法第1223條至第1225條,並與第1187條相呼應,明白指出遺囑自由不得侵害特留分。換言之,雖然法律尊重個人處分財產的自由,但為避免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權益,特留分制度作為下限保障,強制存在,不得拋棄或剝奪。特留分的概念並不是指特定財產必須保留給某些繼承人,而是指總遺產的一定比例必須由法律指定的繼承人保有。
舉例而言,父親生前立下遺囑要將所有財產贈與公益機構,但若此舉完全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人仍得依據特留分制度主張最低額度的繼承權利。此制度充分體現法律保障家庭倫理與財產繼承秩序的價值判斷。依據民法第1187條,被繼承人雖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必須受到特留分制度之限制。特留分的計算方式則依據民法第1173條,應繼財產為計算基礎,再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這裡的債務,僅指一般生活中或財產上之債務,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例如扶養義務或基於個人身分而消滅的債務。至於死因贈與或遺贈所生的債務,則不列入計算。
而按特留分,由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此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所明定。而該條文所稱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債務而言,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及因遺贈、死因贈與、酌給遺產所生之債務等。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凡與繼承開始有關而應歸遺產負擔之債務,應扣除之;又繼承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惟民法既規定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解釋上,應在除去債務額之範圍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繼承費用雖然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但因民法規定應由遺產支付,解釋上亦應在應繼財產計算時扣除。依民法第1223條與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的比例依不同身分之繼承人而有所不同。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配偶的特留分額,為其應繼分之一半;父母的特留分額亦同;至於兄弟姊妹,雖然得繼承,但不享有特留分保障。因此,如果繼承順位中僅有兄弟姊妹,則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完全排除其繼承權。這樣的設計,一方面體現子女與配偶在家庭中最核心的地位,另一方面亦反映法律對於財產傳承核心親屬的重視。當被繼承人立下的遺囑或生前的贈與安排侵害到特留分時,受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扣減權的性質,學說上有爭論,有人認為是形成權,有人認為是債權請求權。
但扣減權的行使效力,會使超過特留分部分的遺囑或贈與處分失去效力。也就是說,當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時,該部分遺產回復到遺產中,屬於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而不是直接歸於扣減權利人個人。換句話說,在遺產尚未分割之前,特留分權利人並不能直接主張該部分遺產的所有權,而必須透過遺產分割程序獲得分配。
特留分回復為個人所有的見解有所不同。我國最高法院的立場,避免遺產問題被分割為兩套程序的困境,維護遺產分割程序的統一性。扣減權的行使方式,實務上通常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受遺贈人或受贈人,表明特留分遭受侵害並主張扣減。此舉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行使,即發生部分遺贈或贈與無效的效果。但若涉及物權已經移轉的情況,例如某棟房屋已登記到受遺贈人名下,則特留分權利人必須在遺產分割程序中主張其權利,而不能單獨提起物上請求權。關於扣減權的時效,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但通常認為應適用民法的一般時效規定,即自繼承開始並知悉受侵害情形起五年間,最長不得逾繼承開始後十年。逾此期間,特留分權利人將喪失主張之權利。
舉一個實務上的案例來說,若父親生前將大部分財產以遺囑贈與外人,而僅留極少數財產給子女,導致子女繼承的部分低於其特留分,則子女可以依法主張扣減,要求受遺贈人返還超過部分的遺產。返還方式可以是原物返還,例如返還土地或房屋;若原物返還困難,則可以金錢補償的方式處理。此點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也常引發爭訟。特留分制度的價值在於,它一方面保障繼承人基本生活與家庭財產秩序,避免因被繼承人偏私處分而使核心親屬陷於生活困境;另一方面,它仍然保留被繼承人相當程度的遺囑自由,使其能在特留分以外,自主安排財產的去向。例如,被繼承人可將部分財產捐贈公益或交由信託,達成其生前理想。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特留分制度具有多重功能。其一是倫理功能,維護核心家庭成員的最低生活保障,防止因財產分配不公而導致家庭關係破裂。其二是財產功能,避免繼承人完全被排除於遺產之外,造成社會不安。其三是法律功能,建立一個客觀、公平的繼承秩序,減少遺產糾紛。雖然特留分制度能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益,但在實務上仍存在不少爭議。
例如,特留分的計算基準如何確定,遺產總額是否包括保險金、死亡補償金、或贈與後多年之財產,常引發訴訟。再者,當受遺贈人為繼承人時,如何在遺產分割與特留分扣減之間取得平衡,也是一大挑戰。儘管如此,最高法院的見解逐漸確立一個方向:即扣減所回復的遺產仍然屬於遺產整體,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分割,特留分權利人於分割程序中獲得保障。
特留分補償與免除扣減權
雖然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受害繼承人可以獲得補償以彌補特留分的不足。
我國民法上的「特留分」制度,雖然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形成一定的限制,但其核心目的卻是確保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生存權與繼承權不會被完全剝奪。特留分並非指某一特定財產必須保留給特定繼承人,而是概括存在於整體遺產的一定比例。
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財產於繼承人之比例,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上(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號台上字第五五六號判決意旨),故系爭遺囑縱未以遺產之特定標的物分配予特定繼承人,而是命其他之繼承人以現金補償特留分額之方式定其分割遺產方式,亦難謂有不合法或侵害特留分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例如,縱使遺囑未以特定財產分配給繼承人,只要以現金補償的方式填補特留分即可,這種安排並不會構成違法或侵害特留分。此即表示,特留分是一種份額保障,而非物件保障。依民法第1165條與第1187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制度的範圍內,自由決定遺產如何分配,包括遺贈、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設定、乃至於遺囑信託等方式。若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安排,導致某些繼承人取得的實際數額不足特留分,該遺囑仍然有效,但受害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權,以補足不足的份額。
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1165條第1項、第118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如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贈或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致應得特留分之應得之數有不足者,該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並非無效,僅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依同法第1225條規定,按其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而已,最高法院著有100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裁判要旨在案可參。
遺囑處分侵害特留分的效力並非自始無效,而是保留扣減的救濟機制。特留分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它不可放棄,且必須受到法律保護。縱然受害繼承人表面上同意放棄或僅接受部分補償,若其份額不足於法定特留分,仍然可以隨時依法主張補足。換言之,補償雖然可以作為避免訴訟的協商工具,但必須符合法律標準,否則無法阻卻扣減權的行使。若協商未果,繼承人完全可以透過法院程序,要求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返還超過的部分,確保自身權利不受侵害。扣減權的行使方式,通常是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形式,明確通知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表示因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其效力在於,超過部分的遺贈或分配將立即失去效力,並回歸遺產,由全體繼承人依繼承程序重新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返還方式不一定是原物返還,法院實務認為金錢補償同樣合法,因為特留分並非對應於特定物,而是抽象的份額。以此觀之,特留分受侵害時,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就是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金錢方式補足差額,而無須強制返還特定房屋或土地。這樣的安排,也體現出法律在保障繼承人最低權益與維護遺囑效力之間的平衡。另一方面,補償機制的存在,也使特留分制度更具彈性。被繼承人雖然不能完全剝奪特留分,但仍能透過遺囑安排以某種方式調整遺產分配,例如將不動產贈與某一子女,並要求該子女支付現金給其他繼承人作為特留分補償。這樣既保留被繼承人財產安排的意志,也確保其他繼承人的基本保障不受侵害。
對一般人而言,在立遺囑或規劃財產傳承時,若涉及不同繼承人之間利益分配,務必考量特留分制度,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安排合法且可執行,以免日後引發訴訟。最終,特留分制度與扣減權的存在,讓財產繼承不僅僅是財務分配的問題,更是家庭倫理與法律保障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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