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的「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是什麼意思?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的「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就是指遺囑人必須以清楚的言語,在三位以上合法見證人全程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口頭陳述其遺囑內容,並在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再次確認無誤,始能確保遺囑具有效力。任何以動作、點頭、含糊聲音或事先擬稿代替口述的做法,皆不足以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規範,遺囑因此將被視為無效。此項要件之嚴格要求,正是基於遺囑之特殊性與不可逆性,法律透過嚴謹程序來保障遺囑人之真意,並防止繼承人間爭議。因此,若有長者因病況影響語言能力,欲製作代筆遺囑時,務必謹慎評估其口述能力,必要時改採公證遺囑等方式,以確保法律效力不致生疑。

 

律師回答:

如果能在生前預立好遺囑交代身後事宜,將可避免後代子孫為了遺產而產生爭執,我想後代子孫為了遺產而產生紛爭,這恐怕是身為父母或長輩最不樂見的一件事情。如果在不了解相關規定之情形下亂立遺囑,則生前煞費苦心所預想的規劃,恐怕也會因為遺囑不生效力而流於枉然。

 

代筆遺囑須合於民法第1194條所定要件,始足當,故遺囑人無法口述遺囑意旨,該代筆遺囑,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係無效。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49號民事判決:「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亦規定甚明。」等可資參照。

 

代筆遺囑在我國繼承制度中是一種特殊且具高度要式性的遺囑方式,其立法用意在於協助因年老、身體障礙或識字困難而無法親自書寫遺囑的遺囑人,仍能合法表達其遺願。但也因為遺囑是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無法再與遺囑人確認真意,因此法律對於程序規定非常嚴格,其中「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更是核心要件之一,若不符合,則整份遺囑即屬無效。

 

所謂「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的法律意涵,必須從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以及實務見解來理解。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遺囑人親自「口述」其遺囑的內容,再由見證人之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或按指印。這裡的「口述」強調的是遺囑人必須以「言語」清楚表達遺囑意旨,而非僅以點頭、搖頭、手勢、眼神或其他非語言動作來表示。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若僅由見證人事先撰擬好文字,再由遺囑人以點頭或「嗯」聲等方式表達同意,並不足以構成「口述」,因為此舉既無法確保內容出自遺囑人真意,也難防止旁人影響或誤解。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47號民事判決:「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始足當之。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明。查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見證人蔡○真、李○國、阮○俞均非遺囑人陳○默指定,且陳○默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當天因氣切,雖可發出聲音,但並不清楚,陳○默當時有語言障礙,已不能口述代筆遺囑等語,證人蔡○真證稱:係被上訴人打電話找我;陳先生有氣切,他有發出聲音,但我聽不清楚;李○國證稱: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希望我和我太太能當陳先生遺囑見證人,陳先生有點頭,陳先生當天有插管;阮○俞證稱: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明天要去寫遺囑……我看陳先生的樣子還有希望,當時神智還算清楚,可以點頭、眼睛,但動作很輕微,就此情形,系爭代筆遺囑是否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定要件,即有再酌之餘地。」

 

實務案例亦顯示,若遺囑人因氣切或插管而聲音不清晰,僅能微弱示意,法院往往認為未符合法條之「口述」要件,當事人因語言障礙不能完整口述,代筆遺囑效力即有疑義,需嚴加審酌。由此可見,「口述」的要求,不僅是形式上的程序,更是確保遺囑真意表達、防止爭訟的核心防線。

 

進一步來說,「遺囑人口述」須在三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聽聞之下進行,不能允許見證人中途進出,否則難以保證見證之完整性與可信度。法院曾多次強調,遺囑製作過程必須在見證人共同見聞下完成,使其能互相印證遺囑確係遺囑人親自口述,否則即不符合法定方式。這樣的規範,雖然嚴格,卻是為了避免日後爭議時無法確認遺囑真意的窘境。

 

此外,「口述」的內涵在於遺囑人應清楚逐一表達其財產處分、應繼分指定、遺贈或信託等具體意思,而不是僅以簡短口頭確認他人代擬的文字。若見證人或繼承人事先草擬內容,再由遺囑人以「我同意」簡單回應,法院通常認為欠缺遺囑人獨立完整表述的程序保障,難謂合法有效。這也是為何實務上建議在製作代筆遺囑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以備日後舉證,避免因遺囑人口述不清或程序瑕疵而導致無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73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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