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的合法製作方式為何?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的合法製作方式必須完全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程序: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合法見證人全程在場,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之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代筆人記載日期與姓名,最後由遺囑人及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或按指印。任何一項瑕疵,皆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最高法院歷年判決一再強調,遺囑為高度要式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增減或變通。因此,在實務操作上,建議除遵循法律文字外,亦應保留錄音、錄影或醫療證明,以作為日後證據,確保遺囑效力不致受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作為五種法定遺囑方式之一,屬於高度要式行為,其合法製作方式有明確的程序規範,遺囑屬高度要式行為,必須嚴格遵循程序,不得以「意思明確」作為補救,因為立法用意就是藉由嚴格形式確保真意,避免爭訟。

 

若有任何環節未依照規定履行,即可能導致遺囑無效。代筆遺囑的合法製作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進行,否則將可能因為程序瑕疵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法律對於遺囑的規範屬於高度要式行為,目的是為了確保遺囑真實出自遺囑人本意,並避免偽造、爭議或繼承糾紛。

 

首先,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的見證人全程在場,這裡的「指定」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表達,不能僅由繼承人或其他人代為安排,否則恐有爭議。

 

其次,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不得以點頭、手勢或模糊聲音代替,更不得由他人事先草擬文字,僅由遺囑人以「同意」簡單回應,因為這樣無法確認遺囑真意。實務上法院判決已多次指出,若遺囑人口述不清或無法清楚表達,代筆遺囑即屬無效。

 

依據規範,首先,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的見證人,這三名見證人必須具備民法第1198條所要求的資格,不得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及其直系親屬,也不得是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者的同居人、助理人。這三名見證人必須「全程在場」,見聞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不能中途加入或離開。其次,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的內容,必須以清楚的言語陳述其分配遺產的意旨,不能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表達,更不得以事先草擬好的文字代替口述。最高法院已有判例明確指出,如果遺囑人因病無法完整以言語表達,僅以動作示意而未能口述,則不符合「口述」的要件,該代筆遺囑即屬無效。

 

接下來,在遺囑人口述之後,必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方能成立。至於筆記方式,雖條文使用「筆」字,但實務與司法解釋認為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或其他現代工具(參司法院秘台廳民三字第1080004305號函釋),重點在於能夠真實紀錄遺囑人所述內容。然而,宣讀與講解則必須當場進行,確保遺囑人能立即確認筆記內容與其口述一致。至於筆記、宣讀、講解是否須由同一見證人為之,過去實務多持同一人說,但最高法院108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取分工說,認為三者為各自分立之行為,不必由同一人完成,三名見證人可分別擔任筆記、宣讀、講解之角色,只要能確保內容真實一致,即不影響效力。

 

筆記的內容必須忠實紀錄遺囑人口述的意旨,並且在完成後由見證人向遺囑人宣讀,確認內容無誤。接著,見證人必須進一步「講解」,也就是解釋遺囑的內容,確保遺囑人完全理解文字所表達的意思。關於筆記、宣讀、講解是否必須由同一人完成,過去實務上曾有爭議,但最高法院108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明確採肯定見解,認為筆記、宣讀、講解各自是獨立行為,不必由同一見證人完成,可以由不同見證人分工,例如A負責筆記,B負責宣讀,C負責講解,只要三人能互證其真實性,仍符合立法目的,避免增加法律未規定的限制。這一點對實務操作極為重要,因為過去若要求同一見證人完成全部程序,常造成遺囑效力被爭議的風險。

 

在遺囑內容經確認後,代筆人必須於文末記載年月日及自己的姓名,作為責任與證明。此處的日期記載極為重要,若無日期或記載錯誤,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最後,所有見證人及遺囑人必須「同行簽名」,意即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完成,不得有人缺席或事後補簽。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得以「按指印」代替,但不得以蓋章替代,見證人則必須簽名,亦不得以蓋章、指印或符號取代。這是因為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見證人親筆簽署,避免事後爭議。若見證人資格不符,例如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遺囑即屬無效。

 

代筆遺囑的合法製作方式必須符合以下要件:遺囑人親自指定三名以上有資格的見證人並全程在場;遺囑人必須以言語清楚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之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確認;代筆人須記明日期與姓名;最後遺囑人及全體見證人必須同行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則按指印。若有任何一項未履行,例如見證人不足三人、未能全程在場、遺囑人未口述、筆記不完整或未宣讀講解、缺少日期或簽名,依民法第73條規定,即屬無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73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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