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處理身後,趁著意志清楚還能寫字時預立遺囑

21 Jan, 2019

問題摘要:

遺囑的訂立方式應該根據個人的情況和需求來選擇。以下是對每種遺囑訂立方式的簡要概述: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自行親手書寫遺囑的全文,並在文件上簽名,日期。這種方式直接,且不需要依賴其他人,但需要確保遺囑的內容清晰明確。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這種方式適合那些不希望將遺囑內容透露給親友的人,但需要謹慎確保程序的嚴謹性。公證遺囑: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這種方式具有公信力,但需要配合公證人的時間和地點,且公證人可能會要求相關文件證明。密封遺囑:由遺囑人自行製作遺囑,封存在密封信封中,並在封口處簽名和日期。這種方式適合那些希望保持遺囑內容秘密的人,但需要確保信封未被打開或更改。口授遺囑:由遺囑人口頭口述遺囑意旨,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成立,且程序較為複雜,通常不建議使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任何人想將「身後事」由自己來主導,要在死亡發生時也能自行決定自己的財產,那麼「遺囑」制定,自然是要在生存時提前來決定。民法規定之方式固計有五種: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等(民法第1189條)。但其實運用上要配合實際狀況。與其問,遺囑應如何訂立?到不如說何種方式比較好?

 

五種遺囑方式不同情境

 

遺囑的制定確實是一件重要且需要謹慎處理的事情。五種遺囑方式各有其適用情境和法律要求。簡要總結如下:

 

自書遺囑:最為私密,可由遺囑人在不公開的情況下自行書寫。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文字和簽名都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完成,並明確記錄日期。

 

代筆遺囑:適用於遺囑人因身體狀況無法親筆書寫時。此種方式需要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保遺囑內容正確無誤並由遺囑人口述。

 

公證遺囑: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因為整個過程在公證人和見證人的見證下完成,有助於防止未來的法律爭議。

 

密封遺囑:遺囑人可以自行書寫,但完成後必須在公證人和見證人前封存,直到遺囑人過世後才開封。

 

口授遺囑:在遺囑人生命危急且無法以書面形式制定遺囑時的選擇。需要多個見證人在場並將遺囑人的口述記錄下來,法律上這是最不穩定且爭議性最高的遺囑形式。

 

其中口授遺囑除非萬不得已否則千萬不要用,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等要件都可能不具備,因此,程序麻煩,尤其最後一定要經親屬會議通過否則無效。

 

代筆遺囑就是要看運氣,有些法官對於立遺囑過程非常謹慎,法律上雖規定,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即可。但法官運用自由心證可能會認為口述不可以看資料或唸自己的文書,也可能認為指定必須親口指定,更可能在筆記、宣讀、講解各有自己的見解,法律風險高,所以除非有特別情形,否則也不是建議作。

 

很多人不想將「預立遺囑」之事透露予親友,這時可由律師協助採「代筆遺囑」方式處理。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以上的遺囑方式「看起來似乎不難」,但是我國實務對於「預立遺囑」卻是採取嚴格的方式審查,因此預立遺囑的整個程序與文件的完整性自為重要,而且預立遺囑也不能損及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這些都可以透過律師給予必要協助。

 

遺囑方式比較好的方式

 

第一種是「自書遺囑」,其中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二種是「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而公證遺囑則是裡面最具有公信力,但缺點就是要配合公證人時間及地點,且許多公證人非常小心,要求醫療記錄或認為立遺囑人有問題便可能拒絕辦理。

 

而自書或密封遺囑基本上都是由立遺囑人親自寫,實務上爭議通常是如何確定是這個人親筆寫。所以祇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與公證遺囑無疑,畢竟是立遺囑人親自製作,這就是有很多方式,如公證或律師見證或錄影等方式均可。

 

再者,如一個人如果健康且年齡不大,這時書立遺囑比較沒問題,一個人年紀大,難免身體不適,如遺囑很明確的顯示:親筆字書。在立遺囑時,處於意識清楚狀態。因此,除非有人能證明是被脅迫或詐欺狀態下所為此份遺囑,否則這份遺囑是有效的。

 

每種遺囑訂立方式都有其優缺點,適合不同情況下的遺囑人選擇。重要的是,遺囑的訂立應該在健康且清醒的情況下進行,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清晰性。最終,遺囑的制定應該符合當地的法律要求,並且可以受到法律認可。

 

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建議在制定過程中邀請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尤其是在涉及大量財產或可能引起家庭成員間爭議的情況下。律師不僅可以協助確保遺囑的法律要求得到滿足,還可以提供策略性的建議,幫助遺囑人達成其分配遺產的意願,同時避免未來的法律問題。選擇最適合的遺囑方式,取決於遺囑人的具體需求、家庭狀況和財產狀況。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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