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時,立遺囑人只要蓋章就可以嗎?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是高度嚴格的要式行為,原因在於其效力於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遺囑人屆時已無法再親自確認真偽,因此法律必須透過繁瑣程序來確保內容確為遺囑人的真意。特別是「簽名」與「指印」的要求,目的在於能確認遺囑人最後親自認可,而蓋章並不能表現出相同的效果。若僅以蓋章代替,法院多半會認定不符合法定方式,而判決該遺囑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是否僅蓋章即可,這個問題在繼承實務中爭議相當多,因為不少人以為只要在遺囑最後蓋章就算是完成簽署,但依照我國民法及最高法院相關見解,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經由遺囑人口述意旨,由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才得以指印代替。

 

因此,代筆遺囑的結尾確認程序,法律只承認「親筆簽名」或「按指印」兩種方式,並沒有「蓋章」的選項。蓋章雖然在其他法律行為(例如契約、票據等)中常被視為一種意思表示的方式,但在代筆遺囑中並不足以取代簽名或指印,因為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任何欠缺法定要件的遺囑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即便內容完全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遺囑是高度嚴格的要式行為,原因在於其效力於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遺囑人屆時已無法再親自確認真偽,因此法律必須透過繁瑣程序來確保內容確為遺囑人的真意。特別是「簽名」與「指印」的要求,目的在於能確認遺囑人最後親自認可,而蓋章並不能表現出相同的效果。若僅以蓋章代替,法院多半會認定不符合法定方式,而判決該遺囑無效。

 

另外,民法也規定了不同種類的遺囑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其中只有「密封遺囑」明文規定一定要簽名,不得用指印替代;代筆遺囑則允許用指印取代簽名,但從未允許用印章來替代。這顯示立法者在設計上有意強調「親自簽署」的必要性,因為簽名與指印都具備唯一性與不可替代性,能較大程度防止冒用或偽造,而印章相對容易取得與仿製,無法達到相同的保護效果。

 

實務上,很多民眾在病床上製作代筆遺囑時,因體力衰弱不便執筆簽名,往往誤以為蓋章即可,殊不知這樣會讓整份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正確的做法應是即使無法簽名,也應在見證人見證下按指印。如果按指印不便,也可考慮改採「公證遺囑」方式,由公證人與見證人到場辦理,確保程序嚴謹而不會因要件瑕疵而無效。

 

因此,答案很清楚:代筆遺囑時,立遺囑人僅蓋章並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要求,不能視為有效簽署。必須簽名,若不能簽名才可按指印,否則即屬無效。這也是許多繼承訴訟爭點所在,一旦繼承人間對遺囑效力有爭議,法院首先檢驗的就是遺囑形式是否合法完備。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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