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作「代筆遺囑」?要特別小心什麼要件?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的存在是為保障那些不能親筆立遺囑的人仍能透過合法方式表達最後意願,但其法律程式之嚴格程度使得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會讓整份遺囑失去效力,因此必須特別小心。見證人資格、口述方式、宣讀確認、簽名或指印、記載日期與代筆人姓名等要件一個都不能少,否則即便代筆內容再真實,仍然會因形式瑕疵而被判定無效。這也是為什麼在實務上常建議若遺囑人健康狀況許可,最好改採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主持更具保障;但若只能選擇代筆遺囑,那麼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並確保所有見證人資格合格且始終在場,才能真正保障遺囑人的最後意願得到法律承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之所以會存在,主要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立遺囑人由於年老、疾病、手部不便或文化程度不足,無法親手書寫完整的遺囑內容,但他們仍然希望透過法律所允許的方式,清楚表達自己的財產分配意願,避免往生後引發繼承糾紛。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為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製作,否則即屬無效。

 

五種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其中代筆遺囑便是為協助那些無法自行書寫的遺囑人而設計。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見證人之一進行筆記、宣讀與講解,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或按指印。從規範可以看出,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遺囑內容真實來自遺囑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代擬或篡改。那麼,為什麼要特別小心代筆遺囑的要件?

 

因為代筆遺囑的程式最為繁複,只要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瑕疵,即會被認定為無效,形同白做。

 

第一,見證人的資格必須符合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及其助理或同居人,均不得擔任見證人。這項限制的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防止繼承人或受贈人為自身利益而操縱遺囑。

 

第二,見證人必須始終在場。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必須自始至終親自在場,確實見聞遺囑人口述、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確認及簽名等整個過程,才能發揮見證的功能。如果見證人僅於事後簽名,未參與全程,則見證無效。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同行簽名於其上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如非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縱事後或於他處在遺囑上簽名為見證人,亦不生見證之效力,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該代筆遺囑即因違反上開法定方式而無效(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既明定為「見證人」,而非「證人」,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觀之,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應以被繼承人為遺囑時,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與遺囑人

 

第三,遺囑人必須以言語清楚口述其意旨,不得以點頭、搖頭、手勢或模糊聲音來表達,否則難以確認其真意。僅以非語言行為示意,不能算作「口述」,會導致遺囑無效。

 

第四,代筆人筆記後必須當場宣讀並講解,讓遺囑人確認,否則不符合法定程式。第五,立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若因身體狀況無法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但僅以蓋章是不被承認的。這一點在司法實務上已有諸多案例裁定,必須特別注意。

 

第六,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特留分制度。民法第1223條等規定保障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在繼承中的特留分權益,若遺囑侵害特留分,將會因部分無效而遭法院撤銷或減少遺贈。

 

至於代筆遺囑常見的適用情境,除立遺囑人不識字或身體因素無法書寫,還包括遺囑內容複雜需要專業人士代為紀錄、希望留下合理的財產分配原因以減少爭訟、或希望透過見證人群體確保遺囑真實性等。然而正因如此,代筆遺囑在製作時往往會成為後續繼承人質疑的焦點,稍有瑕疵就會被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因此若選擇此方式,必須事前確實遵循法律程式,最好有律師或專業法律人員在場協助,並留存完整錄音或影像紀錄,以備未來發生爭議時作為佐證。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73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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