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代筆遺囑?如何辦理?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乃係民法所明定之一種遺囑形式,目的在於提供不便或無力親自書寫遺囑之人一個合法可行的方式,其程序要件雖較為嚴格,但只要依循法律規範逐步辦理,即能確保其效力,透過正確的流程,包括指定合格見證人、口述意旨、代筆人筆記與宣讀、遺囑人確認及全體簽名,便能完成一份合法有效的代筆遺囑,確保遺囑人之最後意思能被忠實執行並獲得法律保障,避免繼承人之間因效力爭議而產生訴訟紛爭,從而維護家族和諧與被繼承人意志之尊重。

 

律師回答:

何謂代筆遺囑?如何辦理?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先說明遺囑的法律性質與效力,依我國民法之規定,遺囑乃係被繼承人生前以單獨意思表示方式,將其財產於死亡後如何處理所為之安排,故遺囑須符合一定之法定方式,始能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倘若不符合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則該遺囑屬無效,不會產生法律效力。我國法律承認之遺囑方式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而其中代筆遺囑因其適用範圍較廣,為不少立遺囑人所選擇。代筆遺囑之定義,係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由他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成立之遺囑。

 

民法第1194條明文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由此可知,代筆遺囑須具備四大要件,

 

其一,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場,且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得充任見證人。若見證人不合法,則遺囑無效。

 

其二,遺囑人必須親自以口述方式將其遺囑意旨表達出來,這裡所謂口述意旨,並非逐字逐句念出遺囑文句,而是將遺產處分之主要意思加以陳述即可。實務上,遺囑人常會事先與律師或代書討論好內容,待正式場合再由見證人記載,為避免爭議,仍建議遺囑人在見證人到場時重複口述一次,並可錄音錄影存證。

 

其三,見證人中之一人必須將遺囑人口述內容筆記下來,並予以宣讀、講解,確保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均能理解內容,並經遺囑人確認無誤。此處所謂筆記,早年曾爭議是否必須手寫,法務部曾認為僅限親筆書寫,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認為由代筆人起稿後送打字亦可,近年內政部亦修正規範,明文允許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文書代之,是以現今不再受限於手寫方式。

 

其四,遺囑經遺囑人認可後,須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倘遺囑人不能簽名,則以按指印代之,不得僅以蓋章取代簽名。

 

代筆遺囑之辦理流程,大致可分為數個步驟,首先是準備見證人,遺囑人需挑選並通知三名以上符合法律規定之見證人,其中一人須擔任代筆人;其次是遺囑人口述內容,遺囑人需當場以口頭方式將財產分配、遺贈、應繼分調整等意旨向見證人表達;其三是代筆人記錄,代筆人須將遺囑人所述內容完整記錄下來,並載明年月日與其姓名;其四是宣讀與講解,代筆人必須將所書寫之內容向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宣讀並加以講解,以確保意思表示與文字記載相符;其五是確認與簽名,遺囑人須確認後簽名,見證人全體亦須同行簽名,如遺囑人無法簽名則必須按指印代之。最後,遺囑完成後應妥善保存,建議可交由律師或信任親友保管,或委託法院、公證人存證,以避免遺囑遺失或被竄改。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代筆遺囑並非有公權力直接介入之程序,相較於公證遺囑,較容易遭到後續繼承人質疑或主張無效,因此在製作過程中必須格外謹慎,應全程錄音錄影,並由具備專業法律知識之律師協助,以確保所有法定要件均已遵循,避免形式瑕疵導致無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瀏覽次數: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