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可否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只要遵循了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確保遺囑的有效性。根據《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的基本要求是:遺囑人指定見證人:遺囑人需要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遺囑人口述意旨:遺囑人需要口述其遺囑意旨。筆記和記錄:見證人中之一人負責筆記,記錄遺囑人的口述內容,並確保記錄準確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圖。宣讀、講解和確認:筆記完成後,需要宣讀和講解,並經遺囑人確認。簽名和日期:最後,遺囑人及見證人需簽名,並記錄年、月、日。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則需按指印代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筆記必須手寫。因此,代筆人可以使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遺囑,只要記錄的內容準確反映了遺囑人的意圖,並且整個過程符合上述法定程式。民法第1194條並未規定筆記的方式,打字方式與手寫方式均可接受,只要筆記內容準確,即不違反法律規定。由代筆見證人起稿後送打字,或由打字機、電腦等設備完成記錄,法律上並不排除這種方式。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代筆遺囑的作成方式為「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法條中並未明確規定筆記方式,若用打字方式作成代筆遺囑,此份遺囑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

 

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上訴人謂系爭遺囑係打字而成,並非代筆人親自書寫,與法定方式不符云云,尚無可採」。

 

法務部民國101年12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釋明示:「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部於101年8月28日邀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筆記」規定得否包含「以電腦打字作成」?』(附件),並獲致結論認為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另本部於101年10月12日法律字第10103108560號函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之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第1189條第3項亦規定,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已放寬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併此敘明。」

 

根據行政院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條規定:「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故代筆遺囑僅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代筆見證人採用親自手寫、電腦或自動化機器打字的方式作成代筆遺囑,都不會影響此遺囑在法律上的效力。

 

代筆遺囑使用電腦打字方式是合法的。只要代筆過程符合法律要求,確保遺囑內容準確、完整,並經過遺囑人的確認和見證人的簽名,這種方式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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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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