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約撤銷後如何處理?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契約撤銷後的處理大致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撤銷的法律效果是契約自始無效,雙方應返還受領利益;第二,若贈與物已脫產,應依民法179條請求返還價額,屬不當得利返還;第三,若事前辦理預告登記或抵押設定,即可有效防止受贈人脫產移轉,保障贈與人的返還請求得以實現。這提醒所有準備贈與房屋或重大財產的長輩,在考慮家庭和睦的同時,更應留心法律風險,最好透過律師設計契約條款,並輔以公證、預告登記等程序,才能在必要時確保自己的血汗財產不會落入無法收回的窘境。換言之,撤銷贈與雖然是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但若事前未設防,實務上仍可能因受贈人惡意處分而無法追回財產。因此,結合民法第416條與第179條的規定,加上預告登記或抵押權等實體保障措施,才是完整的財產安全規劃。

 

律師回答:

贈與契約撤銷後如何處理,這是一個涉及民法債編、物權編與不當得利返還規範交錯的重要問題,尤其在贈與人於贈與完成後,因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撤銷贈與時,如何返還贈與物以及保障贈與人避免受贈人脫產移轉,成為實務與理論上高度關注的焦點。不同於以往社會對「遺產規劃」或「預立遺囑」抱持觸霉頭的觀念,現代人愈來愈重視財產分配與家庭保障,許多父母甚至會在生前將不動產或現金提前贈與子女,以避免將來繼承爭訟。然而,若子女受贈後不僅未盡奉養義務,甚至出現侵害或遺棄行為,父母該如何撤銷贈與並取回財產,就必須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民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贈與係契約之一種,一經合法成立,即生效力,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除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外,贈與契約並不因贈與人事後反悔而當然無效或不存在;是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之贈與人撤銷權,係基於法定原因而為之,與同法第408條第1項贈與人於贈與物未交付前,得任意撤銷其贈與之規定,迥不相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87年度台上字第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首先必須理解,贈與是一種契約(民法第406條),一旦合法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依民法第408條,贈與人在贈與物尚未交付或完成移轉登記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但一旦完成移轉,便僅能依民法第416條所列的法定事由撤銷。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或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始得撤銷贈與。此時撤銷屬於形成權,依民法第419條自撤銷通知到達受贈人時發生效力,契約自始溯及消滅,雙方應回復原狀。

 

換言之,撤銷後贈與物應返還給贈與人,但若原物已不存在,則應返還價額。問題在於,受贈人往往在取得財產後即迅速處分,例如將房屋出售、設定抵押、或轉讓給第三人。此時,單純依撤銷贈與契約,贈與人可能面臨「物已脫產」的困境。這時候,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即派上用場。由於撤銷使契約自始消滅,受贈人取得贈與物即喪失法律上原因,因此贈與人得依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或相當價額。不過若受贈人已經將財產移轉給善意第三人,則贈與人僅能向受贈人請求價額返還,無法追回原物。

 

為避免這種情況,實務上建議在贈與契約成立或財產移轉之前,贈與人可以採取一些保障措施,例如預告登記或設定抵押權。依不動產登記實務,贈與人與受贈人可以在移轉登記前辦理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1條),內容約定若將來出現撤銷事由,贈與人得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並回復原狀。預告登記的效力在於保障債權實現,避免受贈人將不動產另行移轉或設定其他權利。另一方面,若贈與人於贈與時同時要求受贈人設定抵押權,亦可在日後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或契約條件時,透過抵押權實行優先受償,確保自身權益。

 

贈與契約一旦撤銷,其效果與契約自始不存在相同,雙方應返還受領之利益。但此處需注意,撤銷屬於形成權,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例如依第416條規定,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贈與人若拖延過久,即喪失撤銷權。此外,若贈與人對受贈人有宥恕之表示,也不得再撤銷。

 

實務中常見的案例是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後,子女不履行奉養義務,父母依416條撤銷贈與,並依179條請求返還。若房屋尚在子女名下,法院可判決返還房屋並辦理回復登記。但若子女已經將房屋出售,則只能判決子女返還價金,若價金已經揮霍,父母的勝訴判決也可能淪為空文。

 

此時,若父母事先辦理預告登記,即能有效阻止子女隨意處分。更進一步,若贈與契約本身採取「附負擔贈與」方式,明確約定子女必須履行扶養義務,否則贈與人得撤銷,這不僅在舉證上更有利,法院也更容易認定受贈人違約。若有公證契約或書面條款,撤銷後返還的可能性更大。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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