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可以撤銷?
問題摘要:
贈與雖然是一種無償契約,表面上看似「送出去就收不回來」,但法律仍在特定情況下給予贈與人撤銷的權利。無論是未完成移轉時的撤銷、附負擔未履行時的撤銷,還是基於不孝行為的撤銷,都為贈與人提供保障。不過,這些撤銷都必須符合嚴格要件,並在時效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因此,對於打算生前贈與的父母來說,最好在律師協助下制定周全的契約,並盡量採取附負擔或信託方式,而不是單純的無條件贈與。如此一來,既能達成財產傳承的目的,又能保障自身的老年生活,避免陷入「養兒防老不成,反遭子女拋棄」的悲劇。結論是,「贈與」可以撤銷,但必須依法有據,並且在限定條件與時效內行使。懂得善用法律,才是真正保障自己與家族和諧的關鍵。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愈來愈多人在生前就會考慮財產規劃問題,尤其是贈與行為。所謂「贈與」,在民法第406條中有明確定義,即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他方表示允受的契約。
簡單來說,贈與是一種單純的無償財產移轉,但一旦完成,法律上原則上便不容反悔。然而,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許多父母在世時就把房屋或土地過戶給子女,卻在事後發現子女態度丕變,不僅不孝,甚至棄養父母,讓老人家陷入困境。這時候,父母是否能把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要回來?法律上的答案是「有條件地可以」。
民法第408條,若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得隨時撤銷其贈與。若僅部分移轉,則可以撤銷未移轉的部分。這條文的意思是,只要贈與尚未完成交付或登記,贈與人可以自由反悔。但如果已經完成贈與,原則上就不能再撤銷,除非符合特定條件。
此處也有例外,民法第408條第2項明文規定,若是經公證的贈與,或是為履行道德義務所為的贈與,則不得撤銷。例如,父母基於照顧長年的恩情,把財產贈與子女,並且經過公證,這樣的贈與便難以撤銷。
另一個重要的規定是民法第412條,關於「附負擔的贈與」。若贈與契約中有附加條件,例如子女必須扶養父母、定期支付生活費、或不得處分財產等,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可以請求履行,或者撤銷贈與。附負擔贈與縱然已完成移轉,若受贈人違反負擔,贈與人仍可依法撤銷。這對於老人家特別重要,因為許多父母願意把房屋贈與子女,前提就是希望換取子女的孝養與照顧,若對方失信,法律提供一條救濟之路。不過,這裡有個限制:撤銷權必須在贈與人知悉原因後一年內行使,否則將喪失撤銷權。
再者,民法第416條是最常被引用的條文。它規定,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法應受刑罰,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或者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也能撤銷。
換言之,若子女在取得房產後,不但不扶養父母,甚至對父母惡言相向、動手打人,這些都符合撤銷要件。法院實務中確實有許多案例,老人家透過此條規定成功撤銷贈與,將房屋收回。當然,法律也設下時效限制:贈與人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即消滅。此外,如果贈與人已明確表達原諒(宥恕),則也不得再撤銷。
從實務案例來看,許多長者在房屋贈與後才驚覺子女不孝,試圖撤銷贈與時卻因超過一年時效而敗訴,因此法律意識與及時行動顯得格外重要。另外,在撤銷方式上,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若是當面對話,以相對人知悉時生效;若是以書面、電郵、存證信函等方式,則以通知送達受贈人時發生效力。
由於日後可能會有爭執,因此最保險的做法,是使用書面存證信函來表達撤銷贈與的意思,保留完整證據,以利將來在法庭上使用。值得一提的是,撤銷贈與是一種「專屬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不得由繼承人代替。
換句話說,如果父母生前明知子女不孝卻未撤銷,等父母過世後,其他子女不能再主張撤銷,僅能依繼承制度處理。
這也是許多案例中,其他繼承人無法收回房產的原因。那麼,如何在贈與前就降低風險呢?首先,可以採用「附負擔贈與」的方式,將扶養或孝養條件明確寫入契約,甚至做成公證。
舉例來說,父母可以明確要求子女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費,若不履行則可撤銷贈與,這樣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考慮以信託取代贈與,例如將房產設立信託,由受託人管理,租金供父母生活,父母過世後再分配給子女。這樣既保障父母生活,也能避免財產過早脫離掌控。再次,父母也可在遺囑中安排分配方式,避免子女因為提前取得財產而失去孝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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