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東郭狼子女的財產能撤銷嗎?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東郭狼子女的財產能不能撤銷?答案是可以,但必須符合法律要件:若尚未完成移轉,可以直接反悔;若是附負擔贈與,子女違約即可撤銷;若子女有刑事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也可以依416條撤銷。不過,這些救濟都有時間、舉證和條件上的嚴格限制,一旦錯過時機,恐怕只能自嘆無奈。所以最重要的不是事後補救,而是事前規劃,父母在財產贈與上,切勿因感情用事而忽略法律保障,否則一旦遇上狼子野心,再多的悔恨也於事無補。

 

律師回答:

贈與東郭狼子女的財產能撤銷嗎?

 

這個問題其實是現代社會許多父母心中隱隱的憂慮,因為許多父母在辛苦一輩子累積了財富之後,往往出於疼愛子女或者希望提早規劃遺產,會在自己尚能自主的時候將房產、存款、股票甚至企業股權贈與子女,但偏偏有些子女卻如同寓言故事中的「東郭狼」,父母一心一意地救助、照顧,結果換來的卻是不孝、背叛與冷漠,甚至在拿到財產之後對父母反目成仇,這時候父母心中最大的疑問就是: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還能不能要回來?法律上到底有沒有保障父母不被狼子野心所害?根據我國民法第406條的規定,贈與一旦完成,本質上是一種無償契約,贈與人不可以隨意反悔,但法律仍然提供了幾項例外讓贈與人得以撤銷贈與。

 

首先,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也就是說如果只是口頭承諾或是簽下契約,但實際上不動產還沒有過戶、動產還沒有交付,這時候贈與人還是可以反悔收回,這條規定其實是保護贈與人在一時衝動下的悔悟權,但一旦完成移轉,就不能再任意撤銷。

 

其次,民法第412條所稱「附負擔贈與」,如果贈與人附加了某些條件,例如子女必須每月支付生活費、必須定期探望或負擔醫療開銷,受贈人同意並接受贈與,那麼這就是一個「附負擔贈與契約」。依第412條規定,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以要求履行,或者選擇直接撤銷贈與。這也是父母在贈與前最應該注意的保護機制,因為白紙黑字清楚記載,就能在日後訴訟時有憑有據,而不是陷入「口說無憑」的困境。

 

再來,就是最關鍵的「防不孝條款」——民法第416條,條文規定受贈人如果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近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並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或者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也可以撤銷。這就是社會新聞裡最常見的情況,例如子女拿到房子後,反而對父母拳打腳踢,或辱罵驅趕,甚至不願支付基本生活費用,這些都可能構成撤銷贈與的理由。

 

不過,第416條也有嚴格限制,撤銷權必須自知悉原因一年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若贈與人曾經表示原諒或宥恕,也喪失撤銷權。司法實務上對於「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認定,也非常嚴謹,必須是贈與人真的無法維持生活,才會認為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如果父母還有退休金、存款能自給自足,即使子女沒有額外給付,也不構成撤銷的理由。

 

最高法院就曾經判決指出,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沒有財產足以支應日常生活,如果贈與人尚有財產能維持,那麼就沒有扶養請求權,自然也無法依此撤銷贈與。因此,在實務上要靠第416條撤銷贈與,往往舉證困難,父母要能證明自己確實無力維生,且子女拒絕扶養,才可能勝訴。另一方面,還要注意到稅務問題,即使法院最後判決撤銷贈與,已經繳納的贈與稅也不一定能全數退還,因為稅務機關通常認定贈與行為一旦發生,稅捐就成立了,日後的撤銷並不影響課稅權,這在一些新聞案例中已經多次出現,父母不僅要不回財產,還可能被迫繳下鉅額贈與稅,真是雪上加霜。

 

也因此,專家普遍建議父母在贈與前,務必要謹慎規劃。首先,不要因為節稅而過度提前移轉資產,因為一般家庭的資產多數並未達到需要急於規避贈與稅的程度;其次,如果真的要贈與,最好設計成附負擔贈與,並且書面約定子女的義務,明確寫下金額、日期、方式,而不是空泛的「要孝順」、「要照顧」。第三,不要一次性全部移轉,可以採取漸進式,例如先讓子女使用或代管,但保留產權觀察一段時間,確定子女確實盡心孝順,再逐步移轉。這樣即使子女有如「東郭狼」一般翻臉不認人,也還有機會保住父母一生的心血。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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