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遺囑有何責任?另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19 Sep,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之撰寫、保管與變更,皆須依民法規定嚴謹處理,特別是涉及繼承人對遺囑之破壞或篡改行為,依法即有繼承權喪失、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之風險,繼承人若有不滿,應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爭議,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並尊重被繼承人最後之財產處分意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涉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完成遺囑的變動行為,包括偽造、變造、隱匿或毀滅等行為,在法律上均具有重大影響。

 

一、撕毀者為他人之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其繼承權。此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能依其真意被執行,防止繼承人為求一己之利,破壞被繼承人遺產處分意志。倘若繼承人擅自撕毀、隱匿或變造遺囑,使其無法實現,依法即應喪失繼承權。

 

此外,該行為若符合侵權行為要件,行為人尚須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方面,若為撕毀他人文書,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二、撕毀者為立遺囑人之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遺囑的撕毀若係由立遺囑人自行為之,依法則視為撤回遺囑,該遺囑自撕毀時起即不生效力,並不構成違法行為。但若為繼承人撕毀,情節則截然不同。

 

三、撕毀者為繼承人人之法律效力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所列行為,包括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遺囑,或妨害其為遺囑、撤回或變更,或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等,雖不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者嚴重,仍屬重大侵害被繼承人遺產處分意志之不正行為。

 

這類行為發生時,不待被繼承人表示,即構成繼承權喪失原因,惟法律另設民法第1145條第2項但書:「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也就是這些行為在被繼承人生前若曾明示或可得推知其原諒繼承人,則可恢復繼承資格,此即所謂「相對失權」。但若無宥恕事實存在,則該繼承人即連特留分亦不得主張,完全喪失其繼承權益。

 

若繼承人因不滿遺囑內容而撕毀遺囑,實已觸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除法律責任外,其法律地位亦將從合法繼承人變為喪失繼承資格之人。因此,即使遺囑內容不盡理想,繼承人應循正常法律程序尋求救濟,例如聲請遺囑無效、確認遺產分割等,而非私自撕毀遺囑。

 

倘若遺囑僅有一份,且未製作備份,一旦遭撕毀或損毀,雖仍可嘗試以拼湊、復原之方式保存證據,但是否仍具法律效力,將交由法院依事證及法理加以判定,舉證責任與訴訟風險相對提高,因此遺囑之保管方式格外重要。

 

四、遺囑保全建議

 

實務上,為確保遺囑的效力與保全,建議遺囑應經由律師協助撰寫,或採用民法第1199條所規定的公證遺囑方式,透過公證人見證及留存副本,除形式較為嚴謹外,日後如發生爭議,也較能避免因形式瑕疵或單一文件遺失而導致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雖然書寫自由度高,但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變更處所與字數,另行簽名,否則即使內容具備被繼承人意旨,亦可能因未符形式要件而無效,導致繼承紛爭擴大,故慎重製作與妥善保管遺囑為遺產規劃之重點所在。

 

另一方面,法律對於遺囑真意之尊重,也體現在法院對於遺囑增修之審查上。實務見解認為,若遺囑增修僅為補正如日期、數字等形式錯誤,且無損被繼承人原本之遺囑意旨,或可不構成民法第1145條所稱之「變造」,然若涉意圖扭轉遺囑效力、改變繼承人順序或分配比例等,則即屬重大變造,應依法認定為喪失繼承權之行為。

 

五、小結

綜上,遺囑之撰寫、保管與變更,皆須依民法規定嚴謹處理,特別是涉及繼承人對遺囑之破壞或篡改行為,依法即有繼承權喪失、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之風險,繼承人若有不滿,應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爭議,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並尊重被繼承人最後之財產處分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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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84條=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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