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不同財產種類的贈與價值如何認定?父母出資購屋、股票、股權及債權贈與應如何課徵贈與稅?
問題摘要
贈與稅是以贈與財產的價值作為課稅基礎,因此如何估算贈與財產價值,往往直接影響應納稅額及是否產生補稅、罰鍰等法律問題。然而,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不同的估價方式,例如土地、房屋、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未上市公司股權、私募股票、信託利益、債權及父母出資購屋等,均有不同的法定估價標準。此外,夫妻離婚財產給付是否屬贈與、新股認購權如何估價,以及已知盈餘分配後辦理股票信託等特殊情形,也均涉及不同的稅法規定。本文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及財政部函釋,完整解析各類財產之贈與價值計算方式及應注意事項。
律師回答:
贈與稅係以贈與財產之價值作為課稅基礎,而不同財產種類均有不同估價制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相關施行細則,已就土地、房屋、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未上市股權、私募股票、信託利益、債權、新股認購權等各類財產建立完整估價規範,納稅義務人應依各項法定標準辦理申報,不得任意選擇有利價格。此外,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未上市公司股權移轉、離婚財產分配及特殊信託安排,均涉及不同之課稅規則與財政部函釋,稍有不慎,即可能因估價錯誤或申報不實而遭補徵贈與稅、加計利息甚至裁罰。因此,進行高額財產移轉前,宜先確認贈與財產之法律性質及估價方式,必要時諮詢律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士,透過合法、完整之稅務規劃,不僅可降低稅務風險,更能兼顧家族財富傳承及租稅遵循,達到合法節稅與保障權益之目的。
一、贈與稅以贈與時的財產價值為課稅基礎,不同財產有不同的估價方式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人誤以為贈與財產應以購買價格、市場行情或雙方約定價格作為贈與價值,但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係採法定估價制度,而非完全依市價或契約價格認定。因此,同一項財產,其市場交易價格與課稅價值往往並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律規定之估價方式申報,始符合稅法要求。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之價值,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時價為準。但土地、房屋及其他依法有特別估價規定者,依其特別規定估價。
因此,贈與財產原則上應以「贈與日」作為估價基準日,而非簽約日、付款日或申報日。若財產種類已有法律特別規定估價方式,即應依特別規定辦理,而非任意選擇對自己較有利之價格。
所謂「贈與時之時價」,並非所有財產均採市場交易價格。例如,不動產即非以實際成交價作為贈與價值,而係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股票則依是否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或私募股票而有不同估價方式;未上市公司股權則須依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信託利益、債權、新股認購權等特殊財產,亦有專門估價規定。
換言之,贈與財產之估價制度具有高度法定性,納稅義務人不得任意以契約金額、買賣價格或自行估算之價值作為申報基礎,否則經稽徵機關查核後,可能遭補徵贈與稅,並依法加計利息或處罰。
此外,贈與財產估價不僅影響贈與稅本身,亦可能影響日後財產移轉、出售時之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及繼承規劃,因此在辦理高額財產贈與前,宜先瞭解各項財產之法定估價方式,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以兼顧合法節稅與稅務風險控管。
二、土地、房屋及父母出資購屋,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在各類贈與財產中,最常見者即為不動產贈與,包括土地、房屋,以及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地等情形。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房屋是自己出錢購買,就不會有贈與稅問題;或認為贈與價值應以實際買賣成交價計算。事實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上述觀念均不正確。
(一)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土地之贈與價值,並非以市價、成交價或銀行鑑價金額計算,而係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即使:市價每坪2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坪8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仍係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課稅依據。此亦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制度的重要特色。
(二)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房屋部分則不同於土地。依同法規定:房屋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贈與價值。並非:市場成交價格。房仲估價。銀行鑑價。建築成本。例如:市價3,000萬元之住宅。其房屋評定現值可能僅2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則可能為900萬元。則申報贈與稅時:土地:900萬元。房屋:250萬元。合計:1,150萬元。而非依3,000萬元市價課稅。因此,不動產贈與之課稅價值,通常遠低於市場交易價格。
(三)父母出資替子女購屋,也可能成立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視為贈與。因此:父母以自己資金購買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即使: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均屬贈與。依法均應申報贈與稅。財政部114年5月9日最新解釋亦再次說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值: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並非父母實際支付之購屋價款。例如:父母花費:3,500萬元。替子女購屋。土地公告現值:9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80萬元。則:贈與價值:1,180萬元。並非:3,500萬元。此點常被民眾誤解。應特別注意。
(四)父母替子女付款,也可能被認定為現金贈與
若父母並非直接購屋。而是:匯款。代繳頭期款。代償房貸。代付工程款。亦可能成立:現金贈與。例如:父母匯500萬元。供成年子女支付頭期款。即可能構成500萬元現金贈與。而非日後房屋贈與。因此:父母協助購屋。究竟屬:現金贈與。還是不動產贈與。應依資金流向。契約內容。所有權登記。實際付款方式。綜合判斷。
三、股票、股權及未上市公司股份,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股票贈與亦為實務上十分常見之財產移轉方式。但不同種類股票。估價方式完全不同。
(一)上市、上櫃股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上市。上櫃股票。應以:贈與日收盤價。作為贈與價值。若:贈與日未交易。則: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估價。
(二)興櫃股票
興櫃股票。則採:贈與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價。若:當日未成交。則:以前一交易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價。
(三)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
未公開發行公司股權。不能依股票價格估價。依法:應依:公司資產淨值。估算股權價值。因此:公司雖未上市。但若:土地眾多。現金充裕。資產龐大。則:每股淨值。可能遠高於票面金額。申報贈與時。不得僅依:每股10元。或資本額估價。否則極可能遭補稅。
納稅義務人將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後,受贈子女以其自有資金繳納增資股款,如新股每股之認購價格低於增資後每股之資產淨值,致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大於其所支付之認股金額時,應以該差額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其計算公式如下: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財政部99.09.02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
(四)獨資及合夥商號
若屬:一般公司。依:資產淨值。估價。若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依登記資本額。估價。
(五)首次上市(櫃)股票若股票:
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但:尚未正式掛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應依: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格。估價。避免利用上市前價格差異。規避贈與稅。由上述可知,股票估價制度極為細緻,不同股票種類均有不同估價方式,納稅義務人應依實際股票性質適用相應規定,而非一律以票面金額或自行估算價格申報,否則容易產生短漏報贈與稅之風險。
四、私募股票、債權、信託利益及離婚財產給付,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除了土地、房屋及一般股票外,《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未上市公司股權、債權、信託利益及離婚財產給付等特殊財產,亦訂有專門估價規定,以避免利用特殊交易方式低估財產價值,影響租稅公平。
(一)私募有價證券如何估價?
依財政部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1條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辦理私募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方式應區分是否已有公開交易市場而定。1. 已上市或上櫃公司之私募股票若公司已有上市或上櫃普通股交易,則贈與價值應以下列二者擇低估定:(一)贈與日收盤價。(二)贈與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平均價格。若贈與日無交易價格者,則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或前一個月平均價格擇低估價。2. 興櫃公司私募股票興櫃公司則以:贈與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贈與日前一個月加權平均成交價平均數。擇低估價。若當日無成交價格,則以前一交易日價格估定。3.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私募普通股則仍回歸《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公司資產淨值估價,再依相關規定調整其價值。因此,私募股票雖有限制流通之特性,但法律仍訂有完整估價制度,不得任意以認購價格或票面金額申報。
(二)債權贈與如何估價?
債權亦屬可贈與之財產。例如:借款債權。票據債權。應收帳款。和解債權。均可能成為贈與標的。原則上:債權應以:債權金額。作為贈與價值。但若:債務人:已經:破產。重整。更生。清算。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程序。致:部分債權已無法實際受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施行細則》第9-1條、第27條及得以可實際受償金額估價。例如:債權:1,000萬元。法院裁定:預計僅可受償:300萬元。則:贈與價值:以300萬元估算。而非:1,000萬元。此乃反映:課稅應依實際經濟價值。而非形式金額。
贈與之債權經和解、破產及重整後,應如何估價課徵贈與稅?
債權作為遺產標的時,應以債權額為其價額,但是如果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明重整,以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經取具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者,不能收取部分得不計入遺產總額,即實質上係以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徵遺產稅,因此該類債權為贈與標的時,可以該債權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8.7.29台財稅第881928450號函)
(三)信託利益如何估價?
近年高資產族群常利用信託進行財產規劃。其中:孳息他益信託。尤其常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信託利益。應依法估價。此外,若委託人:已知:公司即將分配盈餘。或:本身具有盈餘分配控制權。於此時:成立孳息他益信託。則:該盈餘。於訂約時。即已屬委託人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後:受託人再將盈餘交付受益人時。則:仍應依:贈與稅。課徵。避免藉由信託規避所得稅及贈與稅。
委託人於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並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估價。
(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
(四)夫妻離婚財產給付,是否課徵贈與稅?
夫妻離婚時。常約定:一方移轉:現金。房屋。土地。股票。予另一方。是否構成贈與?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書約定給付財產者,不屬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原因在於:此種財產移轉。係離婚協議內容之一部分。具有:對價性。並非:無償贈與。然而。若:離婚協議書:並未記載。嗣後:一方又額外移轉財產。並主張:也是離婚約定。則:應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屬離婚當時約定。且:屬無償移轉。則: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因此:離婚財產分配。務必完整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以避免:日後遭認定:另一次贈與。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五、未上市公司新股認購權及其他特殊贈與,應如何估價?
律師實務建議除一般股權外,未上市公司現金增資所產生之新股認購權,亦可能具有財產價值。依財政部99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規定,若納稅義務人將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而受贈人以自有資金繳納股款,若認購價格低於增資後每股資產淨值,受贈人因而取得超過實際支付金額之股權利益,該差額即屬贈與利益,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財政部並訂有明確計算公式: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此規定目的,在於避免利用低價認股權移轉公司價值,而規避贈與稅。
贈與稅案件常因估價錯誤而遭補稅,甚至因短漏報而受處罰。建議納稅義務人在規劃財產移轉前,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一、確認贈與財產種類,依不同法律規定適用正確估價方式,不可一律以市價或票面金額申報。二、不動產贈與應區分土地及房屋,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不以成交價為準。三、父母出資替子女購屋、代繳頭期款、清償房貸或代付價金,均可能構成贈與,應審慎規劃資金流程及申報方式。四、未上市公司股權、私募股票及新股認購權等特殊財產,估價方式較為複雜,宜先取得公司最新財務報表及資產淨值資料。五、涉及債權、信託利益、離婚財產分配等特殊案件時,應保存法院裁定、離婚協議書、信託契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日後向稽徵機關說明。
-家事-繼承-稅務-贈與稅-贈與稅-贈與價值-贈與財產估價-父母購屋贈與-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股票贈與-未上市股票-資產淨值-私募股票-信託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9-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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