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如何計算?免稅額多少?哪些項目可以扣除或扣抵?完整解析贈與稅計算方式與節稅規定

03 Jul, 2026

問題摘要:

贈與稅究竟如何計算?每年可以免稅多少金額?贈與房屋、土地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是否可以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新市鎮土地、附有負擔的贈與有哪些租稅優惠?如果一年內已繳納部分贈與稅,是否可以扣抵?國外財產已在當地繳納贈與稅,回到我國還需要重複課稅嗎?公共設施保留地又能否用來抵繳贈與稅?本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及財政部函釋,完整解析贈與稅之免稅額、扣除額、稅額扣抵及實物抵繳制度,協助民眾正確計算應納贈與稅並合法節稅。

律師回答:

贈與稅之計算並非單純以贈與金額乘以稅率,而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建立完整之課稅架構,先計算全年贈與總額,再扣除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年度免稅額、各項法定扣除額,最後再依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適用同年度已納贈與稅或國外已納贈與稅之扣抵制度。因此,只要充分了解各項規定,即可合法降低稅負。

 

實務上,民眾最容易忽略者,包括:同一年度免稅額僅能適用一次;不動產贈與所生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是否由贈與人代墊;附有負擔之贈與是否符合扣除要件;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新市鎮土地是否符合免稅優惠;以及國外已納贈與稅是否具備扣抵資格等。若未依規定申報或誤用扣除項目,不僅可能遭補徵稅款,更可能依法加徵滯納金或裁處罰鍰。

 

因此,在辦理房地產、股權、現金或其他高價值財產之贈與前,建議先全面盤點全年贈與金額、確認免稅額及各項扣除、扣抵規定,必要時委請律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士協助規劃,以兼顧家庭財產傳承、節稅效果及法令遵循,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之稅務爭議。

 

一、贈與稅如何計算?現行免稅額是多少?

 

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贈與財產就必須立即繳納贈與稅,實際上,我國贈與稅係採「全年累計」制度,並非單筆贈與即直接課稅,而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同一贈與人於同一年度內所有應計入之贈與財產合併計算,再依法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法定扣除額後,始計算課稅贈與淨額及應納稅額。

 

一般計算流程如下:

一、計算全年贈與總額。

二、扣除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三、扣除每年免稅額。

四、扣除依法得列報之扣除額。

五、依贈與稅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六、扣抵依法得扣抵之稅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自111年1月1日起,每位贈與人每年享有新臺幣244萬元免稅額。

 

至於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免稅額則為每年220萬元,因此辦理歷年補申報或行政救濟案件時,仍應依贈與行為發生時所適用之免稅額計算,不可混淆。

 

由於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而非「受贈人」計算,因此即使同一年內分別贈與多人,也應先將全年所有贈與金額合併後,再適用一次免稅額。

 

二、計算贈與稅時,可以自贈與總額扣除哪些項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條第18條、第19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支出或負擔,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以減少課稅基礎。

 

(一)不動產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相關費用

當贈與標的為土地或房屋時,依法通常由受贈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依法得扣除之相關費用,可憑納稅收據影本列為扣除額。但須注意:若上述稅費實際上係由贈與人代為支付,則該部分因增加受贈人利益,依法應先併入贈與總額,再憑收據列為扣除額,不得直接免列。財政部65年9月7日台財稅第36067號函,即對此計算方式有所說明。

 

(二)附有負擔之贈與

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一定債務或義務,而該負擔具有財產價值,且已履行或足以確保履行,即得依法自贈與總額扣除。例如:一、受贈人承擔房屋貸款。二、受贈人承擔土地未清償價款。三、契約約定受贈人負擔特定債務並已履行。

 

然而,若所謂負擔係要求受贈人向第三人付款,或屬對第三人之給付義務,依實務見解可能屬間接贈與,不得列為扣除額,因此契約設計仍須特別注意。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新市鎮土地及其他特殊扣除規定

 

除一般扣除項目外,法律另針對特定土地設有租稅優惠。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1條都市計畫法-1條第50-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或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依法免徵贈與稅。但其計算方式並非完全不列入,而係:先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再以相同金額列為扣除額。因此,在申報書中仍須據實填列贈與價值,再依法扣除。

 

(二)新市鎮特定區土地

依-1條新市鎮開發條例-1條第11條規定,新市鎮範圍內符合一定持有期間及徵收規定之土地,於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者,亦享有免徵贈與稅優惠。此項規定主要目的,在於配合新市鎮開發政策,避免因家庭內財產移轉增加不必要之租稅負擔。因此,辦理相關土地移轉時,除注意一般贈與稅規定外,亦應確認是否符合特別法優惠要件。

 

四、哪些稅額可以扣抵應納贈與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抵繳嗎?

 

完成應納稅額計算後,依法律規定,仍有部分已繳納之稅款可以扣抵。

 

(一)同年度已繳納之贈與稅

若同一年度內已有前次贈與,並已依法繳納贈與稅,則於辦理後續贈與申報時,可將前次已納稅額扣抵本次應納贈與稅,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國外已納贈與稅

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之國民,就國外財產辦理贈與,若已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繳納贈與稅,可依法申請扣抵國內應納贈與稅。但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提出當地稅務機關核發之納稅證明。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若當地未設使領館,則得由當地公證人或公定會計師簽證。三、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該筆國外財產併入計算而增加之我國應納贈與稅額。

此制度係為避免國際間重複課稅,兼顧租稅公平。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

 

依-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條第44條及函規定,受贈人符合實物抵繳要件時,可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一般情形下,可抵繳金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占全部受贈財產價值比例所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係由贈與人原始取得,或經歷次繼承而來,且符合實物抵繳規定,則得全數抵繳贈與稅。此外,若申請以課稅標的以外之財產抵繳贈與稅,其抵繳價值應以申請日之價值為準,並依遺產及贈與財產估價規定辦理。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贈與人係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經嗣後歷次繼承移轉者,納稅義務人申請如符合實物抵繳要件者得全數抵繳贈與稅。另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財政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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