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課稅範圍為何?贈與稅如何申報、繳納及辦理產權移轉?完整解析贈與稅課徵、證明書、延期、分期與實物抵繳制度
問題摘要:
哪些人應負擔贈與稅?境外財產是否也要課徵贈與稅?贈與房屋、土地或股票後,一定要先取得國稅局證明才能辦理產權移轉嗎?若未繳清贈與稅即先辦理移轉登記,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已繳納國外贈與稅是否可以扣抵我國贈與稅?納稅人若一時無法繳納贈與稅,是否可以延期、分期或以實物抵繳?本文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令,完整說明贈與稅課稅範圍、申報程序、證明書種類、繳納方式及法律責任,協助民眾正確完成贈與程序。
律師回答:
贈與稅制度不僅規範課稅範圍,更完整建立申報、繳納、扣抵、證明書核發及移轉登記制度。民眾辦理房屋、土地、股權、信託或其他高價值財產贈與時,應先確認是否屬課稅範圍、是否完成申報及取得合法證明文件,再辦理產權移轉;若遇資金困難,亦可善用延期、分期及實物抵繳等制度,兼顧資產規劃與法令遵循,避免因程序疏失而遭補稅、處罰甚至負擔刑事責任。
一、贈與稅課稅範圍為何?哪些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我國贈與稅採取屬人兼屬地主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課稅範圍依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而有所不同。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凡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標的位於國內或國外,只要將其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因此,境外房地、境外股票、海外存款、境外基金及其他海外財產之贈與,亦可能納入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若屬經常居住於境外之我國國民,則僅就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課徵贈與稅;至於其境外財產之贈與,原則上不屬我國贈與稅課徵範圍。
(三)非中華民國國民
外國人或非我國國民,同樣僅就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此,是否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及贈與財產所在地,將直接影響贈與稅之課稅範圍,也是跨境財產規劃時最重要的法律判斷依據。
二、哪些財產應申報贈與稅?同年度贈與如何計算?國外已納贈與稅是否可扣抵?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凡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均可能成為贈與標的,包括:
一、土地及建築物。
二、現金、黃金及銀行存款。
三、股票、公司股權、股單及公債。
四、信託受益權。
五、獨資、合夥事業之出資額。
六、礦業權、漁業權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同一贈與人於同一年度內多次贈與者,應將全年所有贈與合併計算,再依法扣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計算應納贈與稅。
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下列二種稅款得扣抵應納贈與稅:
(一)同一年度內已繳納之贈與稅
若同一年度前次贈與已依法繳納贈與稅,後續辦理贈與時,可扣抵前次已納之稅額,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國外已納贈與稅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就境外財產贈與時,如已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繳納贈與稅,得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之納稅證明,申請扣抵我國應納贈與稅。
若當地未設我國使領館,則得由當地公證人或公定會計師辦理簽證。
惟其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併計該國外財產後所增加之我國應納贈與稅額,以避免重複優惠。
三、贈與稅未繳清前,可以先辦理財產移轉登記嗎?違反有何法律責任?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41條、第42條及第50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之前,原則上不得辦理贈與財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納稅義務人或相關登記程序違反規定,未依法取得應備證明即逕行辦理移轉登記,依法可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事責任,而非僅行政罰鍰。
然而,法律亦設有例外規定,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依法辦理移轉:一、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三、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四、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因此,民眾切勿誤認簽訂贈與契約即可直接辦理過戶,而應先依規定完成贈與稅申報程序,以免觸犯刑事責任。
四、如何申領贈與稅證明書?有哪些證明書可以辦理產權登記?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依不同案件情形,國稅局可核發不同種類之證明書。
(一)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當納稅義務人已繳清:一、應納贈與稅。二、罰鍰。三、滯納金。四、利息。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作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依據。
(二)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若經核定無應納贈與稅,國稅局將核發免稅證明書。
(三)同意移轉證明書
若因特殊情形,確有必要於繳清稅款前先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融資、設定擔保或其他急迫需求,得提出相當納稅保證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四)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依法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0條之1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者,例如配偶互贈、農地贈與繼承人、公益捐贈等,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贈與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均應檢附前述任一合法證明文件,始得依法完成登記。
五、贈與稅無法一次繳清時,可以延期、分期或實物抵繳嗎?
若納稅義務人因資金調度困難,無法於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贈與稅,法律亦提供數種救濟制度。
(一)延期繳納
依規定,可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最長得延期二個月。
(二)分期繳納
若應納稅額達新臺幣30萬元以上,可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十八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核准後,自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日止,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如利率調整,則依調整後利率計算。
(三)實物抵繳
應納稅額達30萬元以上,而納稅義務人確有現金不足情形者,可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保管、變價之實物一次抵繳贈與稅。
若抵繳財產屬不易保管或不易變價之財產,或申請日之時價低於贈與日價值,其可抵繳之金額,則依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稅財產價值比例計算,不得任意全額抵繳。
六、贈與稅課稅範圍常見爭議解析──哪些情形最容易遭國稅局補稅?
贈與稅案件在實務上最大的爭議,往往不是法律規定不明確,而是民眾誤認「沒有簽贈與契約」就不會課稅,或認為「家人之間互相幫忙」即可免徵贈與稅。然而,遺產及贈與稅法採取「實質課稅原則」,國稅局係依據資金流向、交易目的、財產控制權及經濟利益歸屬,判斷是否具有贈與之實質,而非僅依契約名稱或當事人主張認定。
例如父母一次匯款數百萬元至成年子女帳戶,雖雙方未簽立贈與契約,但若無借貸契約、無返還約定、亦無其他法律關係可資證明,稽徵機關仍可能認定屬於贈與。同樣地,父母替子女購屋、購車、購買股票或清償房貸,如無法證明資金來源係子女所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即可能被視為贈與。
此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更是稽徵機關重點查核對象。例如父母出售房屋予子女、兄弟姐妹間移轉土地、祖父母出售不動產予孫子女等,若買受人無法提出完整之付款證明,或資金來源實際仍由出賣人提供,即可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推定為贈與,而依法補徵贈與稅。
另一類常見案件則是共有土地分割及土地交換。雖然民法允許共有人依法分割共有物,但若各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與原持分價值顯著不相當,且未約定金錢補償,其差額即可能構成「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依財政部67年7月24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及70年10月6日台財稅第38460號函,仍應課徵贈與稅。
因此,家族財產移轉前,應妥善保存付款證明、借貸契約、金流紀錄及相關法律文件,以避免日後遭國稅局依客觀事證認定為贈與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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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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