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誰要申報、何時申報、向哪裡申報?一次搞懂遺產稅申報流程與法律規定

04 Jul, 2026

問題摘要:

辦理遺產繼承時,除了繼承登記之外,遺產稅申報也是法律規定的重要程序。究竟哪些人死亡後必須申報遺產稅?「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如何認定?誰是法定繼承人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是否仍須申報?遺產稅應於何時、向哪一個國稅局辦理?若遺產低於免稅額是否仍須申報?債權人是否可以代位申報?此外,遺產中有哪些財產必須併入課稅?哪些稅額可以扣抵?如果逾期申報或逾期繳納,又會面臨何種行政處罰與強制執行?本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函釋,完整說明遺產稅申報制度及法律重點。

律師回答:

遺產稅申報不僅是稅務程序,更涉及繼承權行使、不動產移轉、債權保全及後續繼承登記等重要法律效果。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財產清查、確認繼承人身分、備齊申報文件並依法申報;如涉及海外資產、拋棄繼承、兩岸繼承、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實物抵繳或稅額扣抵等複雜情形,更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函釋辦理,必要時諮詢律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士,以降低稅務風險、避免裁罰,並確保繼承程序合法順利完成。

 

一、哪些人死亡後必須申報遺產稅?誰屬於依法課徵遺產稅的對象?

 

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作為課稅原因,其課稅範圍依被繼承人身分及居住狀況而有所不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1條規定,下列四類人死亡時均可能發生遺產稅申報義務:

(一)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應就其國內及國外全部遺產申報遺產稅。

(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外國人,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申報遺產稅。

(三)死亡前二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者,即使死亡時已非我國國民,仍須就國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四)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其遺留於臺灣地區之財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仍應申報遺產稅。

 

其中最容易發生爭議者,即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第一,在死亡前二年內於我國設有住所(具有戶籍)。第二,在我國無住所但有居所,且死亡前二年於國內累積居留超過365日。反之,即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因此,即使長年旅居國外,只要法律上仍符合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認定,仍可能須申報全球遺產。

 

二、誰是繼承人?誰負有遺產稅申報義務?拋棄繼承應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規定,法定繼承順序如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代位繼承之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則與各順位共同繼承。至於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實務適用)主要包括:一、遺囑執行人。二、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四、其他依法應負申報義務之人。如果繼承人欲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許後,該繼承人不再具有繼承人身分。但遺產稅申報時,仍應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裁定或公文影本,以供國稅局審核。因此,拋棄繼承並非完全不用參與程序,而是須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若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仍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遺產稅何時申報?向哪裡申報?免稅額以下仍須申報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納稅義務人應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若有正當理由,可依第26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延期申報。一般延期最長三個月。如有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仍得由國稅局視個案核准延長。

 

特殊案件之申報期間包括:一、死亡宣告案件,自法院判決宣告死亡日起算。二、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自法院指定日起算。三、臺灣人民於大陸地區死亡,自海基會驗證死亡證明日起算。四、法院判決確定新增遺產者,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至於申報地點,原則依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國稅局辦理。惟依現行「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符合規定案件,可至全國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不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大幅提高便利性。

 

另外,許多人誤認遺產未超過免稅額即可免申報。然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只要死亡時留有財產,不論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原則均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四、遺產申報應包含哪些財產?哪些稅額可以扣抵?如何辦理實物抵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4條規定,遺產包括:一、不動產。二、房屋。三、土地。四、存款。五、股票。六、公司股權。七、現金。八、黃金。九、債權。十、信託權益。十一、獨資及合夥出資額。十二、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一切權利。此外,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亦應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第16條所列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例如依法免稅之保險給付、撫卹金等,則不列入課稅範圍。至於可扣抵之稅額,包括:(一)國外財產已繳納之外國遺產稅。(二)依法併課之贈與稅。(三)符合規定之土地增值稅。但均不得超過因此增加之應納遺產稅額。

 

若納稅義務人無現金繳納能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可於限繳日前申請以土地、房屋等遺產實物抵繳。申請時須檢附:一、全體繼承人同意書。二、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三、地籍圖。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五、其他國稅局要求文件。經核准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完成抵繳程序。五、逾期申報、逾期繳納及債權人代位申報之法律效果若未依期限申報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尚得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鍰。

 

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規定,核定應納稅額未達一定金額者,可免予裁罰。此外,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第48條之2建立自動補報制度。亦即,在未遭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行補申報並補繳稅款者,通常可免受罰鍰,但仍須依法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至於已核定稅額而逾期未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至十五%;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滯納金及利息外,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對遺產或繼承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另一方面,若繼承人遲遲不辦理繼承而影響債權實現,債權人亦得依財政部7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36048號函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向法院取得准許後代位申報遺產稅,以利後續聲請強制執行。代位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裁定、確定判決、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戶籍資料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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