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繼承人拒絕辦理繼承登記,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繼承人在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可能面臨罰款。根據土地法第73條,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超過期限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可能被政府列冊管理,甚至公開標售。繼承人可委託其中一人或數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手續。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了繼承人可以申請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登記的程序。為提醒繼承人及時辦理繼承登記,避免違反法律規定,政府推動主動通知服務,按月向繼承人提供過世被繼承人的資料,促使其儘早辦理繼承登記。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其他繼承人拒絕辦理繼承登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規定,在繼承人死亡時起計算6個月內,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否則會被依納稅額加處1至2倍的罰緩。而名下不動產者,依《土地法》規定,還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繼承)登記。實務上,可以由其他繼承人中之1人或數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可代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手續。日後方能分割或處分不動產。
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處分行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至於繼承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得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辦理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另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其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裁判分割-繼承登記-
瀏覽次數:5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