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何時申報?沒有財產要報嗎?

25 Nov, 2016

律師回答: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被繼承人為境外之國民,或非我國人民死亡時,祇要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各地國稅局申報。無論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取得免稅證明後對於一些登記性資產(土地、股票、汽車等)才能辦過戶,而且按遺贈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因此實務上似乎不申報也沒關係,但是本律師還是建議申報(去拿免稅證明),第一,有沒有財產,除非你是被繼承人,否則有時會有誤判,第二,申報過程中可能發現有其他繼承人偷偷拿錢的狀況,說不定還可爭一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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